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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治安管理法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原则)

2022-11-01 司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行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和怀疑。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经过、原因,查清事实真相,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

2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设定方面和实施方面。设定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分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此基础上,规定相当的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时也应当遵循处罚相当原则。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要让社会公众所知。简单的说,就是将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通过一定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公布,让老百姓可以查看。

其次,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都要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4公正原则

平等的对待当事各方,坚持以一个标准对待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平等和公平的适用法律。

5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该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既要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他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不能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二、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自始至终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做法上,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于应当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也应当注意区别情节轻重,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这里要克服两种片面性:

一种是片面强调处罚,为处罚而处罚,“以罚代教”。有种错误的认识,这种认识认为既然已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处罚,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教育,处罚完事,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否从中吸取教训,以后会不会再犯,对周围群众是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等,不作考虑。

另一种是片面强调说服教育,“以教代罚”,放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甚至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从根本上讲,处罚就是为了教育,为了使行为人留下更深刻的记忆,促使他进行更有效的反省,使之引以为戒,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不再以身试法。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合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等。

【法律依据】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

1、遵循以事实为依据;

2、错罚相当;

3、公开;

4、公正;

5、保障人权;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处罚决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1、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2、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扩展资料

(一)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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