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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法,2008年劳动法删除的内容是什么?

2022-11-01 案例

2008年劳动法删除的内容是什么?

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中删除,将其列入规章制度中,且不再保留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表述。

2008年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08年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内容中第十条内容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龄是否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无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1、《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该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要规定,只涉及到了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涉及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依据《劳动法》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思路,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仍然不考虑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原则。但同时留了一个口子,即“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的没有执行补偿办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86年国法[1986]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2008年前的社保需要补交吗?

社保断缴不一定要补缴,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3)08年前的劳动合同法扩展资料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4、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和新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不需要,因为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实行了,只要提前一个月进行书面申请离职,就不需要缴纳违约金了。

5、关于08年前的老劳动法

参见《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6、08年以前对于公司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规是什么?

08年以前对于公司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八条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

《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7、新劳动合同法对08年前工作的员工是个悲剧

错!你的理解有误!

劳动合同法对于2008.1.1后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福音。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强更全,2008年以前没有的现在很多已经有了。比如,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2008.1.1之前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1.1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不过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但是有经济补偿金总比以前没有要强。你可以举出具体的事例帮你分析一下,看看到底是悲剧还是福音。

8、08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法

不算违法,因为现在的立法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只要用人单位在最后一次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变相降低工资、调岗等行为,并且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有给你一份,这都是可行的。

08年新劳动法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你公司按08年前后两部分计算是正确的,这样对劳动者有利.比连续计算多出0.5-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应付经济补偿金如下:1.08年前部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2.08年后部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4.如果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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