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是什么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公平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
认定“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首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而不能用十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有无过错的问题,从而把有过错的案件做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瓦解。
二、“实际情况”并非弹性规定,而应该由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明确解释
“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方面: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双方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人员做主观臆断。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人或与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一方从损害行为中受益等情况。
三、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
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对人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是如何定义的?所有事都必须秉承公平原则吗?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公平原则具体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适用条件。其一,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第二,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第三,如果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拓展资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均规定此种情况,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侵权责任法第31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否则才能适用公平原则。
5、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典型的案例是村支书黄根尧诉五村民案,该案中五村民村支书家反映情况,因情绪激动,致使原有高血压病的黄根尧受刺激后引发脑溢血而左侧偏瘫。法院最后判决几被告对原告的损害适当进行分担,就是为体现公平原则。
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
公平责任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它解决的并不是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是损失分担问题,故公平责任并非侵权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规则。在公平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强制进行损失分担,以体现分配正义。换句白话讲就是,加害人没有赔偿义务,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精神应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归责的侵权类型中,《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一般抽象规定加列举的立法体例,一般抽象规定内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列举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情形有: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无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损害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关系毫无遗漏地进行规定,当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扩展资料: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源自中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中国法院网就有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基本含义简介: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从本质上看,公平责任是以公平的观念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而不是分配民事责任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不具有操作性。关于公平责任原则,一般认为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单从字面上理解,这个条文本身就存在矛盾,仅凭法官价值理念判断,给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不公平,怎么还叫“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而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建立在另一方当事人获利的基础之上时,由人民法院责令获利方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是否在损害过程中获利或者获利多寡作为分担损害责任的方式,符合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应该反映这些内容。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获利”是指既得利益和应得利益,这种利益不单指经济利益而是泛指各种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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