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8(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第35条,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定做人指示过失责任规则的适用】
独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帮工人责任规则的适用】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伤事故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系由劳动关系外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事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专家责任】
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自己行使保险请求权而消灭。保险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向造成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发生的行为人请求赔偿。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相应责任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除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外,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及其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扩展资料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
并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同时起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起诉,但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之后,直接确定应当负有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张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
第八十条 【产品缺陷的界定及类型】
产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设计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未尽召回警示义务而导致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警示说明充分的标准,是产品存在合理性危险,但按照产品的警示说明使用,该危险就不会发生。
未尽召回警示义务的跟踪观察缺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
第八十一条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第三人,是指产品的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等。
第八十二条 【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在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准许被侵权人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起诉,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第八十四条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赔偿实际损害之外,另行确定不超过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实际损害的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实施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
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的法律是根据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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