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案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由实际案例看商标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
二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一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协商解决即意味着权利人自己已经认为未对本权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从而放弃了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在执法实践中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除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不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协商,可给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协商,到期未提供已经协商解决的证据,则宜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
2、工商机关接受商标权利人投诉的案件,应当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协商或者已经协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门不再主动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工作。
3、就商标纠纷已经立案的工商机关,应涉案当事人请求,在未就该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涉案当事人又经协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机关可以应其书面请求做出撤案(销案)处理。
苏炳添再诉新东方子公司侵权,案件背后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不管是对于苏炳添还是新东方,我相信大家都并不陌生,苏炳添作为短跑飞人,在奥运会短跑田径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男子百米半决赛中,苏炳添更是跑出了9秒83的成绩,刷新了亚洲记录成为中国首位己身于奥运男子百米决赛的选手,除此之外,在60米的比赛当中成绩更是达到了6.29秒可以说苏炳添是男子,60米100米,亚洲纪录的保持者,是中国田径史上一个堪称里程碑式的人物,因为他突破了记录,打造了传奇,也成为了一个炙手可热的体坛明星。
而谈到新东方大家也是非常熟悉,他是一个转战直播行业凭借东方甄选再度爆火的知名教培品牌,随着商检政策下来,曾经的教培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洗礼,学生们虽然减轻了负担,但是教培人员的工作却纷纷失业,这次新东方的老师们也开始了新的出路,转战在直播间,而他们在转战直播间的过程当中,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近日苏炳添和新东方二者却因为了一件诉讼案而登上了热搜。10月8日原告苏炳添就起诉了新东方关联公司,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案件开庭公告。而案件的缘由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这起案件将会在10月27日的时候,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
通过资料显示这已经不是苏炳添第1次起诉新东方的关联公司了,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苏炳添就已经起诉过了,新东方南京鼓楼进修学院,案由同样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如此看来,这一次起诉新东方子公司已经是苏炳添再一次起诉了,那么在这件案件的背后有哪些详细信息值得关注呢?
这起案件当中我们看到他的远岸游都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那么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如何定义的呢?从这里来看已经不仅仅是我们所普遍认知的肖像权了。在这里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它包括的侵权行为,有人们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按照这一个标准来看的话,由于新东方甄选的关联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正是使用了这种网络工具的手段,对苏炳添的民事权利造成了损害,按照这样的逻辑来看,苏炳添胜诉在常理之中。
除此之外本次案例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就是这起案件的开庭地点不是在我们传统的法院,而是在互联网法院,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都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通常是被告人的所在地,但由于新东方迅程网络公司的注册地是在北京,那么这次案件就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
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年—2012年
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时间:2012年—2015年
案情: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同年10月,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耗时三年,迎来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时间: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名为“百伦”的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伦”商标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纽巴伦”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便开始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名,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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