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纯粹经济利益损失 司法考试)
请说一下“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再举个例子。
非因绝对权之侵害,而由其他原因致使的单纯经济上的不利益。因此在该定义下,非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将作为纯粹经济损失样态之一种在下文予以讨论。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将被排除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而不予讨论。
因为精神损害本身难谓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对其赔偿是因施害人之故被害人精神受到创伤,而责令施害人用金钱在某种程度上对受害人予以抚慰,或是责令施害人对受害人在精神受创伤之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举例:A与B为完成一笔交易协商在某日签订一份合同,此前A为作成此交易付出了大量缔约费用。然而B却根本无心签定此合同,于是在约定的签约日拒绝签定合同。此过程中,因B缔约上的过失造成的A的损失即为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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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如被害死亡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的赡养费与抚养费。
第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由于其主观恶性,可以予以赔偿,例如甲欲使乙亏本,故意告知乙虚假信息,乙依该信息遭受到的损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根据司法判例,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不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况,法官对于具体案件,基于特定因素的考虑,也会准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纯粹经济损失
你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有何见解?
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原则上是以不予赔偿为原则的。
需要权衡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所涉及到的人们的行动自由和民事权益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不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因而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限制加害人行为自由。
整个侵权法的发展过程就是权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的过程。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产生勿庸置疑,然而就受害人范围、损失大小却难以认定。
因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各种损失进行分类,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于损害赔偿之外,使得行为人的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是对社会主体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权衡的缺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分为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纯粹经济损失当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而损失发生的构成因素可分为普通因素与特别因素。其中“普通因素乃就某特定损害事故而言,其存在不因被害人而异之因素。
故损害事故如非发生于现被害人而系发生于他人者,其损害之构成因素,与发生于现被害人同。普通因素因而有可称谓客观因素。特别因素,乃因被害人而异之因素。故损害事故如非发生于现被害人而系发生于他人者,其损害之构成因素,与发生于现被害人者即可能不同。
特别因素因而有可称谓主观因素。”如果在计算损失是仅考虑客观因素,则该计算方法称为客观计算方法,如在计算损失时兼而考虑客观因素及主观因素,则该计算方法称为主观计算方法。
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区别?
比如一台小车撞上另一台车,两车价值可能在二十万,但撞伤不太重,维修可能也就几百到千元左右。这是直接纯粹维修费用。间接比如,他们分别拉着去武汉供给一线的医用物资,其损失可能无法用金钱衡量。
民法典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定
纯粹经济损失规定是所导致的直接方面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包括误工费的。
1、人的方面: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经济补偿费、后事处理费、其他费用等等;
2、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净值-残值计算,报废后能修复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修复费用计算。包括机器设备、房产等;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二、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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