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侵犯肖像权事例)
鹿晗诉美容院侵犯肖像权胜诉,赔近4万元,为何明星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明星侵权案也层出不穷,主要就是成本太低。因为明星的代言费都非常的昂贵,所以使用违法的这种方式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还有就是有很多的品牌,都存在着一些侥幸心理。虽然说知道自己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但是还是为了能够获得好的效果而这样做了。还有就是那些明星的合作类型是非常多的,所以导致监管的难度极大。
鹿晗诉美容院侵犯肖像权胜诉,为何明星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明星侵权案会这么多,主要是因为这样做成本很低。因为想要请明星做代言,动辄就要上千万,使用这种违法的方式,几乎是没有什么成本。可以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之下,有很多品牌就会存在侥幸心理。
他们也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不对是违法的,但是还是想要去尝试一下。并且现在很多明星的合作方式是非常多样化的,所以监管的难度也是极大的。
为何明星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明星侵权案件之所以这么多,就是因为这样做成本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这种利益的诱使之下,很多品牌都会做出这种违法的行为。要让一个明星为自己代言,那么动辄就要上千万,而使用这种方法几乎可以不用花钱。
很多品牌知道自己这样做是违法的行为,但是还是明知故犯。这些品牌都存在着一些侥幸心理,合作方式是多样化的,所以监管起来难度很大。
温馨小提示
明星侵权案这么多,就是因为这样做可以省略成本。因为请明星为自己代言,动不动就要花个几千万,但是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没有任何的成本。很多品牌知道自己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是他们为了能够节省成本还是会明知故犯。
再加上明星的合作方式非常的多,所以监管的难度极大,这些品牌都存在着侥幸心理,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侵犯肖像权案例
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
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
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小红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孙德西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张样像。杨将卓小红样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个玻璃口杯)成瓶贴商标式样,再交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市乳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000张“多维麦乳精”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小红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商标后,即向孙德西和重庆市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卓小红向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孙德西与重庆市乳品公司未经卓小红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标,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两被告均承认侵权行为属实,当面向卓小红赔礼道歉。经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87年1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庆市乳品公司所印刷的以卓小红肖像为原形的“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剩下未投放市场的400362张瓶贴商标全部销毁;
二、孙德西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市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300元。
本案受理费30元,由重庆市乳品公司承担20元,孙德西承担10元。
侵犯肖像权法律案例有哪些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绘画等。
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五、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六、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要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鞠婧祎和六小龄童起诉的侵犯肖像案,结果怎么样了?
鞠婧祎,是“四千年美女”,她对自身形象的要求自然很高,对于损害形象的做法,自然无法容忍,一纸诉状状告美妆博主,后来怎么样了?
美妆博主曝光了判决结果,还是挺意外的,鞠婧祎败诉了。
从美妆博主晒出的图片来看,法院认为: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被告在公众号里关于原告的肖像,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未对原告有任何诋毁,故而判定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这个就说明了问题,美妆博主只是就美妆和发式进行了评判,并没有任何丑化她的意思,那么,她为何要告人家?
有网友认为她是明星,也是普通人,每个人都有隐私权或者是肖像权,要是每个人的肖像权被别人拿走使用的话,是不是对自身肖像权的侵害?
这个属于肖像权的适用范围了,本人不是法律界人士,无法得出准确的判断,但法院应该是知道的,法院的结果就说明明星的肖像权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能有丑化、贬损之举动。
看来这些网友认为她这个肖像不能使用的疑问,法院给出了答案。
既然可以使用,为何要告人家?
可能是觉得自己的形象被人评头论足很不爽,觉得美妆博主这个大v的做法过分了,一气之下干的糊涂事。这个锅,真的不是鞠婧祎背,而是其工作室。
工作室一开始就将她定位于“四千年美女”,这个标准到底怎么样?没人知道,因为不同时期的人欣赏水准不同。
汉代的人喜欢赵飞燕那种瘦美人,而且喜欢她那种婀娜多姿的媚态。
唐代的人喜欢杨玉环那种比较丰盈女子,这个丰盈,不是肥胖,很多人误解了。杨玉环的美,就是我们看到穿旗袍的那种美人,前凸后翘的那种。
宋代的美人依然是瘦美人,就是江疏影在《清平乐》里面饰演的那种窈窕淑女的样子。
那么问题来了,四千年美女到底是哪种美女?按照鞠婧祎的身材,应该是汉代赵飞燕的那种。工作室将人设立错了,再加上她败诉,她的路人缘基本上被败尽了!
与鞠婧祎相比,六小龄童老师更加厉(guo)害(fen),他将一家游戏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扮演的孙悟空之肖像权,索赔一百万(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一审法院认为,人家开发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本名章金莱)有区别,驳回章金莱老师的所有诉讼请求,章老师不死心,继续提告,二审维持原判。
章金莱老师认为自己扮演的孙悟空才是最正宗的,其他人使用孙悟空的形象就要征得自己同意,这就有点滑稽了!
跟《西游记》里的孙猴子一样滑稽可笑!
我们先看原著,原著里面的孙悟空形象,《西游降魔篇》里面和《大话西游》里面的孙悟空形象更加像,而不是章金莱老师那个形象。
章金莱老师能够受欢迎,只是借着86版《西游记》热播的光了,之后呢?就没有之后了。
他在一段时间里很受欢迎,但是他跟杨洁导演的不愉快,让他受到谴责,还有他自己发文称猴子见到猴王敬礼,也被网友扒出是摆拍!
章老师告人家,可能是为了所谓的艺术,但不是您的是艺术,人家的就是糟粕啊!
不可否认,章老师饰演的孙悟空活灵活现,也是他成名之作,但是,之后呢?好像没有什么了,对吧?
有的人,一辈子就一个角色,不仅仅是章老师,还有贾宝玉的扮演者欧阳奋强,还有林黛玉的扮演者陈晓旭!
但是,他们二位没有因为有人使用扮演的贾宝玉和林黛玉形象就劳师动众去起诉人家,说明人家能分得清楚,什么是个人肖像权,什么是艺术形象!
从这一点来看,章老师还不如鞠婧祎。因为鞠婧祎好歹是为自己形象讨公道,而章老师呢?为了一个艺术形象讨公道,从法律上讲,这个艺术形象是不是应该属于制片方呢?法律界大佬们,出来走两步吧!
公众人物的形象,需要注意,因为万一有人恶搞或者恶作剧呢?这也是对自己形象的保护,这是人格权的一种保护,这是一件好事!
鞠婧祎虽然在这个地方用错了力,但也说明她比较在意自己在观众心中的形象(也就是偶像包袱比较重),这也是年轻演员的通病。
看看葛优的例子,能够获得一些启示:
火遍网络的“葛优瘫”,曾经被一家公司使用,但被判侵权,因为这属于公司经营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该承担责任。
与其关注自身颜值,不如关注自己的演技和事业,用郝蕾的话说,我已经胖成这样了,还可以坐在这里,那是因为我的演技是别人拿不走的。
很多人关注,都是始于颜值,终于才华的,鞠婧祎会不会成为才华横溢的人?我们且行且看吧!(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章老师的行为名义上侵犯了肖像权实际上更多的是商标权,美猴王商标是章老师注册的,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章老师的做法是不是应该得到支持呢?从情感上是可以的,毕竟,国家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人家公司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商标权呢?
法院的结论已经下了,就不再强调了。在这里想说的是,肖像权和知识产权都应该保护,但是,作为名人,也应该理性。
一些明星与其在肖像上跟网友计较,不如在演技上跟自己较劲,这样才能获得更多人的支持,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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