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著名侵权案例(十大著名侵权案例分析)
中消协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包括汽车维修零配件以假充真等
易车讯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外发布“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当前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包括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燃气险、影楼低价引流诱导办理消费贷、培训机构擅自停业退款难、汽车维修零配件以假充真、公路设卡限时通行收取过路费、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文身、外航因不可抗力拖延退款、预售足浴包年卡难预约不退款、珠宝店向老年消费者过度推销等。
涉及汽车消费与出行领域典型案例:
汽车维修零配件以假充真案
2021年3月,消费者桂女士通过某网上养车平台选择线下维修门店做常规保养,共花费6000元,但汽修厂为其更换的前后4个刹车盘、前轮刹车片等配件并非承诺的原厂配件,且将仍可继续使用2万公里的前刹车盘进行了更换,涉嫌过度维修。经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汽修厂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作退一赔三赔偿。
公路设卡限时通行收取过路费案
2021年9月,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线索,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某文化旅游公司在国道和省道两条公路路线设卡对途经车辆以过站押金的形式收取每人120元的费用,若未在限时内通过路段(12公里25分钟限时通行、38公里60分钟限时通行),则押金不予退还。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内蒙古消协联合律师团律师、电视台记者进行调查取证,与当地交通、文旅等部门进行座谈,督促该公司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尽快拆除两条公路设卡。2021年10月,该公司在国道和省道路段拆除所设路卡。
中消协表示,这些案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如强制交易、不公平不合理收费、霸王条款、不公平待遇等。经营者应当以此为戒,诚实守信,恪守公德,科技向善,依法经营,关爱弱者,平等相待,不滥用己方优势地位,不利用技术手段侵权,真正将公平原则落实到生产、宣传、合同、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让广大消费者感受到实质公平。
消费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消协呼吁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行动,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促进消费公平,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
这是金融领域一起触目惊心的腐败大案,赖小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赖小民之所以因贪腐而被处以极刑,判决书中四个醒目的“特别”给出了答案: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从2008至2018十年时间里,赖小民收受、索取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元,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
赖小民不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赖小民的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为了满足个人的贪欲,赖小民违背国家政策,参与一些明令禁止国有金融机构涉足的项目,最终导致一些巨额投资放债业务出现问题,资金难以收回,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赖小民到案后,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赖小民的四个“特别”,使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现”情节不足以从宽处罚。赖小民提起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巨贪伏法、罚当其罪。
二、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
中国西部边陲,喀喇昆仑高原,2020年6月,外军公然违背双方协定,悍然越线挑衅。陆军某边防团团长祁发宝带领几名官兵据理交涉,遭到了对方的暴力攻击。面对数倍于己的外军,祁发宝和战友们与对方展开殊死搏斗,誓死捍卫祖国领土主权,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以及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英勇牺牲、以身殉国。
2021年2月,5位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首次被公开,“宁将鲜血流尽,不失国土一寸”,他们张开双臂把胸膛迎向外军的一幕令无数国人感动落泪,烈士陈祥榕写下的“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深情告白引发了全社会的情感共鸣。
然而,2月19日上午,一个微博名为“辣笔小球”的博主先后发布了两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爱国精神。“辣笔小球”这两条“辣眼睛”的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2月20日,网名“辣笔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对于此类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标志着我国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的规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笔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设立后的全国首案。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仇子明未提出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杨浩: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人民群众对于这个行为的反应非常强烈,可谓是群情激愤,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构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一个电话、一条短信,或冒充客服退货退款、或冒充公检法人员威吓哄骗、一次“中奖”带来了一连串陷阱、甜言蜜语背后暗藏着凶险的“杀猪盘”,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屡打不绝。电诈“毒瘤”、民之公敌;铲除公害,民之所盼。
打防管控,以“打”为先,各级政法机关以法为剑,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1年4月,“10·18”特大系列电信诈骗案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一起作案手法隐蔽、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跨境诈骗犯罪。法院查明,2019年3月,主犯苏某某等人在菲律宾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等100余人,利用交友软件推荐虚假赌博网站,诱骗1500余名被害人充值参赌,涉案金额共计1.04亿余元。2021年6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35人,重刑率达40%,98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共计2400余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审判长 徐翔:坚持刑事打击、经济打击双管齐下,用足、用尽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手段,形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猛药去疴、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审判的从严从重、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彰显了司法为民、除“骗”务尽的立场与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这是一起让人不忍重提却又难以释怀的侵害未成年人凶案。广西钦州灵山县小学生杨晓燕,遇害时年仅10岁,人们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晓燕独自在家附近售卖百香果,正当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双邪恶的眼睛盯住了晓燕。
同村村民29岁的杨光毅,当看见晓燕独自一人在售卖百香果,顿时产生了邪念,将晓燕劫持到了附近的山上,晓燕大声呼救,杨光毅掐紧晓燕的脖子,导致女童当场昏迷,随后,杨光毅使用折叠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常人无法想象的残忍手段将10岁女童奸杀。
案发第二天,面对警方的询问,杨光毅拒不承认自己作案。案发两天后,杨光毅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灵山县公安局伯劳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钦州中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据是杨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改判死缓。
二审改判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发公众热议,如果恶魔可以因为自首而被法律宽恕,那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
杨家共有五个孩子,晓燕的父亲在她一岁时因见义勇为离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亲打零工勉强支撑,丧女之痛与改判结果,让晓燕的母亲无法接受,于是委托律师向广西高院提起申诉。
被害女童的母亲:太无辜了,这世上有这样的公道吗?
正义不可缺席,罪刑终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经过近6个月的依法审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12月15日,杨光毅一案在灵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8日,广西高院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罗智勇: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一贯立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历来持零容忍的态度。
五、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药业货币资金造假的文章出现在网上,康美药业股票当天盘中触及跌停,之后连续三天跌停,市值腰斩,数万名股民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证监会立案调查显示: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元;2017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99.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货币资金361.9亿元。这是A股市场史无前例的最大规模财务造假,造假数额之大、手段之恶,震惊市场。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一颗“毒瘤”,严重伤害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此前,对于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处以几十万的顶格罚款,如此恶劣的造假,违法成本却极低。
但公正不会一直缺席,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财务造假者自己终于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明确引入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将依法启动集体诉讼,集体诉讼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违法成本,这起上市公司最大规模造假案也因此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涉案投资者人数超过5万人,绝大多数为中小股民。如果胜诉,5.2万名原告将创下我国司法领域获赔人数之最,5.2万名原告的诉讼,将如何开庭审理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院长 李曙光:证券法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条款,这一次增加了,就是要搞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那么只要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发起的话,它就是覆盖所有的中小投资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陈舒舒:因为我们这个集体诉讼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来进行的,投资者他只要知道有这个集体诉讼在进行,一不花钱,二不花时间,三也不需要本人来亲身参与整个开庭宣判的过程。
2021年11月12日,随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敲响,长达近三年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当庭宣判,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约24.59亿元,赔偿金额之高创下了国内A股市场同类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险”适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某三次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170.73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是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在庭审实践中应用,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实施一年来,一个个纸面上的法律走进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规范与行为准则,腹中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高空抛物受害者如何维权、见义勇为是否会被讹诈,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彰显了民法典“民”字当头,以民为本,正在成为“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
七、“人脸识别”第一案
“扫码”与“刷脸”现在已经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态。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费1360元,购买了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的双人卡,并确定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游览。同年10月,园方将指纹识别升级为“刷脸”入园,并要求用户录入人脸信息,否则将无法入园。“刷脸”认证在大多数人看来就是对着手机点点头、眨眨眼的事儿,但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野生动物世界无权采集,不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园方则认为,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是为了提高效率。双方协商无果,郭兵一纸诉状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原告 郭兵:我就发了一个朋友圈,我还感叹我说这家公司收集这个敏感个人信息越来越过分了,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侵犯我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我说所有的年卡用户包括一些可能要去办年卡的用户,他其实都会受到影响。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当事人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1038元,驳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判决结果,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起因为“刷脸”而“刷”出的诉讼,成为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21年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杭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韩圣超:法院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且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八、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2020年4月1日是吴春红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被宣告无罪释放,从开始被羁押服刑到重获自由之身,已经过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两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伤,同村村民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开庭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从此,吴春红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诉的漫漫长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让公平正义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让一起起冤错案件相继依法得到纠正。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吴春红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
吴春红:终于盼来了,判了无罪,当庭释放,我心里蛮激动。
沉冤昭雪,无罪归来,尽管无妄的牢狱之灾已经结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个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为了吴春红难以愈合的创伤。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并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吴春红认为赔偿金额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在冤错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伤害来自精神损害,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现会为前路标注下鲜明的路标。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将原来的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20万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红:吴春红他由于刑事案件的错判执行,导致他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的痛苦,他的身体患了多种疾病,也影响到他的生产生活了,赔偿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可以说对于司法解释将来的适用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九、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党总书记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 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诉请。
亲耕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认定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
三大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享
版权在我国也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次就为大家分享3个经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足够的重视,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一: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也表现了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平台的监管行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二: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侵权的定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三类,即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种的话,那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比较多的,而一旦认定构成侵权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很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构成侵权,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是提供来保护的,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就需要根据实际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责任,但由于侵权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在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自然还需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年—2012年
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时间:2012年—2015年
案情: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同年10月,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耗时三年,迎来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时间: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名为“百伦”的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伦”商标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纽巴伦”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便开始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名,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文化教育权的侵权案例有哪些?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3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5、安徽蒋某等销售盗版图书案 2015年2月,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蒋某等涉嫌销售音乐类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对蒋某开设的5家琴行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蒋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经营的图书中有31种、262本钢琴考级教程侵犯了上海音乐出版社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盗版图书,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6、河北张某某等印制盗版图书案 2014年10月,河北省保定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新市区公安部门依法对张某某等涉嫌印制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等4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2014年4月起印制盗版图书,各人分别负责运输、组织工人等环节。专案组现场查获盗版图书29种共计67752册,涉及商务印书馆等9个出版社,涉案码洋
5726704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上海朱某某等销售盗版教材案 2012年,上海市版权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团伙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教材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1年起,朱某某、游某某、喻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建了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教材的联盟。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销售盗版教材2万余册,涉案总值逾人民币2亿元,违法所得共计135万元。2013年2月1日、6月24日、8月12日及9月25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他17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为犯罪团伙销售盗版教材牟利的典型案件,涉案人数达20多人,影响力较大,具有较好的震慑作用。该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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