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侵权责任的案例题)
侵权行为案例解答
1、承担。虽然甲是私自驾车出游访女友,和履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看似雇主不承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时,使用人肇事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汽车所有人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乙在选任甲为司机、使其能控制汽车上有过错(图便宜),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应理解为按份责任),但并非是基于雇主责任的连带责任。
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能减轻赔偿。因为根据与有过失原则,丙的监护人有重大过失(让4岁孩童自己在街心玩),未尽到监护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见侵权责任法26条、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乙可以向甲追偿。
3、甲不能向乙追偿。没有追偿理由。因为不是雇主责任下的致人损害,不能要求乙赔偿。
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目
你好酒店在甲吃饭期间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甲吃饭期间保护你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酒店保安有义务制止打斗,而其并没有出面制止,有明显的过错,也即酒店存在间接侵权行为。而直接侵权人是乙,乙应当承担直接的损害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即当乙无法赔偿时,才由酒店赔偿)。
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机动车所有方,未审慎检查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与甲关于租赁汽车的合同效力待定。当然,这是合同法的内容了。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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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兰花的损失和搬家过程中BCD发现出事就溜之大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与A搬家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搬家的合同,而A派B,C,D来搬家,实际上是让三人履行甲和A公司之间的约定,而BCD的行为代表了履约的一方A公司,因三人的行为对甲造成损失的,应当由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甲有权要求A公司给予赔偿
2,关于掌上电脑,B某的行为涉嫌盗窃,根据电脑的价值,如果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B某就构成盗窃罪,达不到标准的,B某也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同时B的行为因为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电脑这一块,甲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抓获B某后,可以要求B某返还电脑,如无法返还可以主张赔偿,另B所盗窃电脑如果达到一定价值,可能涉嫌犯罪
3,关于路人E,E某在被砸的案件中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E某有权向可能造成其伤害的侵权人主张赔偿。而且E某这个事件适用于举证倒置,即E某只要证明其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就完成了举证义务,而楼上住户必须证明其并非侵权人才可以免责。本案中侵权责任方比较明确,但具体行为人不明,因此E可以主张向甲,B,C,D四人要求赔偿,而如果B某能举证花盆事件和其无关,B某免责,由甲,C,D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好吧,做题目做到这上面来了,算月长石多一句嘴
关于兰花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七章违约条款,合同履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电脑部分:首先,B某作为A公司履行和甲合同约定的代理人,其行为不因违法犯罪而免责,也就是说,本案中,B某电脑的损失,既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B某返还或赔偿电脑,但要求赔偿的金额仅限于电脑价值。而B某的行为可以参考刑法-盗窃罪的条款。
关于路人被砸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可以确定花盆是哪一间房屋掉落,而房屋内4人就有赔偿义务,能证明自己和花盆掉落无关的,可以免责(B某),其余三人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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