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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及案例)

2022-10-09 侵权

无过错责任的法定类型是怎样的

1、无、限 民事责任 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 监护人 要承担无 过错责任 。 2、劳动者的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此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3、 环境污染 中,污染环境的污染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及案例)

无过错责任有哪些情形

无过错责任八种情形包括: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动物致害、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有几种

无过错责任必须法律明确规定,常见的情形有:用人单位和雇主的无过错替代赔偿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违规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扩展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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