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点)
责任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中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的构成和责任方式,承担责任和不成责任的情形,各种具体的侵权类型以及赔偿主体和赔偿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规定更细了,而且加重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你而言,即便你等到7月起诉,也无法按照新法律实施,因为法无溯及力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除非有特殊规定。
生活中会有很多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狭义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所控制、管领的对象或人的动静。这种广义上的侵权行为是人的行为的延长或延伸,亦构成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比如公司法人对其员工执行职务行为侵权的情形,饲养藏獒的人对藏獒伤害他人负担责任的情形等,都不是责任人自己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这些情形属于本法中的广义的侵权行为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也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就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据此,一般认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用了侵权行为的广义概念,调整所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即“民事权益”,并且对具体的民事权利逐一进行列举,明确了本法的权利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来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由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身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是绝对权利。由于绝对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并非基于特定当事人请求基础上,所以,这类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本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获得保护。这就与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有明显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但是,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既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也没有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债权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其就是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为绝对权利的一种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权行为一般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之所以要把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使不存在过错,行为人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这需要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认定无过错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因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特别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这也与违约行为有质的差异。违约行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产生的,即违约责任产生于法律支持认可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什么叫侵权行为?有分一般和特殊的吗?
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概括起来,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必须同时具备过错、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特殊侵权不需要以过错要件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不同。一般侵权不需要法律进行单独特别规定,而后者必须有法律单独特别规定为前提。第三,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这也是划分两者的标准。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本法在制定过程中一直有关于使用“侵权法”、“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名称的争议。这并不是简单文字游戏,因为涉及侵权法律的继承性和内部体系、未来中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等重大问题。广义上的“侵权法”包含了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而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所强调的重点和范围有所不同的。最终选择了“侵权责任法”,主要还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继承民法通则已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侵权责任法”意味着将来中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由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发展而来,从而保持了立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第二,“侵权责任法”更具有包容性。如果使用“侵权行为法”的名称更多地强调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强调过错,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行为人本身对此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代社会,很多情况是不仅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要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比如雇主责任、公平责任等;不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的情形包含进来。
第三,明确侵权的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在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典中,侵权法往往只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基本上将侵权法放在债权法的范畴之内。但是采用“侵权责任法”可以说明侵权责任编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的联系则体现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可以直接或者类推适用债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二者的区别决定了侵权法应独立成编,从法理上宣告侵害权益的法律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不能够以债法的原则来适用或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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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是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的法律。
是一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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