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咨询(咨询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引起的。原告起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主张,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整个案件看,当事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最了解,只有他们才能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自己答辩或反诉所根据的事实,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等,都应当提出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不同的主张,都应当由提出这一主张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应尽的义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取得证据,查明案情,同时,也可以防止当事人无理取闹,提出一些无根据的诉讼要求。总之,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并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上两方面结合起来即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纠纷可以去法院咨询吗
出现了民事纠纷的时候应当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只有双方协商处理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达成最好的处理结果,那么是否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必须要到法院起诉才可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 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咨询
⒈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原告”应作宽泛的理解,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的过高,应确保“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在立案环节所把握的“本案”应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件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进入审理环节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子女的抚育费的,经审理查明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从理论上来说,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解决,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不应出现立案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但实践和理论往往不能完全统一。在实践中,有些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立案前的审理阶段不易被发现,或者在当时根本不能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理环节,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律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允许裁定“驳回起诉”。
⒉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⒋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在受理后发现的,应予驳回起诉。已经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⒌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探讨,究竟驳回谁的起诉,因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实际已经不存在,此时驳回其起诉已毫无意义,笔者认为,驳回的应该是行为人的起诉。
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行政诉讼范畴。如果原告经告知不撤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⒎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⒏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⒐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同一诉讼有几个被告,而住所地又各不相同的,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下列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由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五、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六、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八、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九、因继承发生纠纷,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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