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排除妨害的区别(侵权和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
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条明确赋予了占有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大有裨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虽然调整的是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从该条“返还给权利人”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的财产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可能占有赔偿金的,也就不存在将赔偿金返还给所有权人。
因此,对占有的财产被他人损害,占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诉权的。
排除妨害纠纷什么意思
对于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其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中的排除妨害与排除妨碍的区别?
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都是民法典赋予的法定权利,二者的权利性质和适用条件都不一样,具体而言即排除妨碍是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因此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一般是通过排除妨害来作为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排除妨碍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排除妨碍,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区别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一、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二、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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