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怎么读(侵权的拼音)
怎样才算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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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2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华友生前在秦进家中饮酒,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水沟溺水死亡。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可以认定王华友过量饮酒,秦进应对王华友的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秦进对王华友的酒后驾车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王华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在阴雨天的夜晚仍独自驾驶车灯不亮的电动车回家导致溺水死亡,故王华友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梅广云、王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秦进对王华友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饮酒后,秦进骑电动车独自至梅广云、王丽华家找到梅广云了解王华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华友仍未到家后,秦进即回头寻找王华友。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秦进、王华友的过错程度,酌定秦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梅广云、王丽华称该赔偿比例偏低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申501号
本院认为:问存兰主张马明、马亮在与锁忠林饮酒散场时未将锁忠林醉酒情况告知其,致使锁忠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酒后猝死,锁忠林的死亡与马明、马亮共同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因问存兰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上只写明死者锁忠林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未写明具体原因,锁忠林死后未进行尸检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证明锁忠林的死亡与其跟马明、马亮饮酒存在因果关系。锁忠林生前并未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且无证据证明马明、马亮有劝酒或强迫锁忠林饮酒等行为,故马明、马亮对锁忠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要求马明、马亮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马明、马亮自愿各自向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补偿30000元的行为不作干涉,判决马明、马亮各自补偿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30000元并无不当,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商标侵权怎么判定商标使用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标准明确了多种商标侵权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等。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怎样认定?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认定商标侵权: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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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案开庭时原告如何发言?按起诉状读一遍可以吗?
说与诉状一致就行了
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书:(站立)现宣布法庭纪律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一行就坐)
书: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坐下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回答略)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代理人:(回答略)
审: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回答略)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
被告代理人:(略)
审: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略)
(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审: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_组成合议庭,由____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____任庭审纪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原告___宣读起诉状,
原告:(略)
审: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原告:没有。
审: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即代理词较大的标题)
被告:(略)
审:被告对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
被告;没有。
审: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代理人:(略)
(注;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审:被告,你对原告所提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审: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有
审: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原告关系?
证人:(略)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提问略)
审:原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原告代理人:需要。(提问略)
我问完了。
审:被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需要。(提问略)
我问完了。
审: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有。
审: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被告关系?
证人:(略)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提问略)
审:原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原告代理人:需要。(提问略)
我问完了。
审:被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需要。(提问略)
我问完了。
审: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有出示调查笔录。
(略)
审: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现在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员询问环节?)
(原被告双方提问环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有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代理人:(宣读代理词略。)
审:原告对代理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代理人:(读代理词略)
审:被告,你对代理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有(补充略)
审:现在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
原告代理人:(陈述略)
审: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陈述略)
审: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现在进行调解。
原告,你愿意接受调解吗?
原告:我不愿意
审:被告,你愿意接受调解吗?
被告:我愿意。
审:调解失败,现在休庭20 分钟,
审:现在重新开庭。进行法庭判决。
书:全体起立。
审:(读判决书略)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字。(只能修改自己一方的陈述)
商标侵权是怎样界定的
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
二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一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协商解决即意味着权利人自己已经认为未对本权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从而放弃了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在执法实践中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除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不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协商,可给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协商,到期未提供已经协商解决的证据,则宜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
2、工商机关接受商标权利人投诉的案件,应当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协商或者已经协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门不再主动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工作。
3、就商标纠纷已经立案的工商机关,应涉案当事人请求,在未就该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涉案当事人又经协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机关可以应其书面请求做出撤案(销案)处理。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如果对二者进行综合判断,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二者均属于无酒精饮料类商品的商标,且商品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亦有类似之处。
所谓“其他损害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一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二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三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四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五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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