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因果关系心得(侵权因果关系心得分析)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你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有何理解?
因果关系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核心问题,也是其中较为复杂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因果关系问题之所以呈现复杂性,一方面源于事物间存在客观的普遍的多样的联系,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是事物间客观联系的翻版,它往往要考量利益和价值,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1]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重点分析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因果关系,侵权,法律适用
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反映了事物与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中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反映的是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侵权责任的构成,无论何种模式,因果关系在归责中始终不可或缺,它集中体现了民法上的“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诉求。因此,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关键。本文将结合案例来分析说明。
必要条件理论
一般认为两大法系传统上均以必要条件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大陆法系成为必要条件理论,普通法系称其为“若无——则不”,即如无被告的行为,则不会发生原告的损害事实,
所以,被告的行为必须构成损害事实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才能够成立作为归责基础的因果关系[2]。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着“若无——则不”的条件关系,即如果没有被告的吓唬行为,
就没有原告从房顶上跳下从而被树枝扎伤的损害发生,亦没有进一步感染破伤风病毒的损害。以此说,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学说在判断因果关系的同时,也极大地扩展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导致原告感染破伤风病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的吓唬行为,或者原告自己处理伤口的疏忽,或者医院的医疗过失。这些因素也都符合“若无——则不”的推理,成为引发损害后果的原因,但无法衡量其中原因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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