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医患纠纷案例分析报告1000字)
有哪些经典的医患沟通案例?
以前在治安干副大队长的时候,负责医患纠纷,经常和医院打交道。接触过的院长,一般都比较文气,或者说难听点比较怂。其中一个院长是脑科专家,人很帅,平时和他接触感觉口才很好。可有一次处理医患纠纷,家属一定要和他谈,就要求家属出五名代表和院长谈。结果被人指着鼻子骂,就低着头生闷气一样,最后还是我拍桌子说不想好好谈就滚出去。事后,他说快被气死了。我说谈判不是让你来听他们骂人的,是一个对话的平台,对方无脑的乱喷和无理的要求,你当场指出就是,对方只有五人形不成围攻,我们在边上又不可能打你。你一声不响,倒好像心虚一样。这次让我领会了,不是学历职务高业务强,就能当一个好的谈判人。之后,这个医院谈判都是让医务科长上。这位科长,其实也是个主任医生,可他的风格就像个泼皮一样。他是个矮个子,不过风格很强硬。谈判时碰到医院方无过错而对方蛮不讲理的,他就摆出一副爱咋咋地的架势。有一次,一个家属和他怼了起来,拍桌子说,没公安在今天就揍你。他站起来拍着秃了的脑门说:来,往这里打,我躲一下不是人。对方倒被他唬住不敢那么嚣张了。我也被他吓了一跳,生怕对方来一句:从来没见过有人提出这种要求。然后真的揍他一顿。
其实,谈判真是一门技术甚至可以说是艺术,会谈判的,会掌握整个局势,不会被对方带节奏。
但是谈判最重要的是底气,所以说弱国无外交
如何看待#仁济医院赵晓菁事件#?
上海仁济医院事件,赵晓菁医生不得了、还了得?!
一、赵晓菁确实医术超群。是仁济三甲医院不可多得的专家,应该属于知识分子类型。
二、赵晓菁目无弱势群体。俗话说“求人三分低”,何况是来求专家看病,只要来求医者“脑子没进水”。是绝对不可能首先出手与赵晓菁发生肢体接触。从事实状态分析,向警方报警的是来求医者,赵医生就是胜利者,(一般情况下,报警者肯定处于当时的劣势)如果赵医生目中和心里有同情弱势群体,他能打得别人报警求助警方?
三、赵晓菁目中无法。警察穿着警察的制服,是代表国家在执行公务,理应无条件配合。然而,他不仅不配合,反而袭警。赵晓菁的行为是专家还是”李槐”,老百姓无法解除疑惑。
赵晓菁事件,决不是简单的医患矛盾,更不是“医闹”。 社会 应该给求医者、赵医生、警察一个公正说法,哪方都不能背黑锅。公安部门既然出了警,就应该立了案,立了案就要销号,销号就有结论。老百姓期待公正的结果。
赵晓菁事件是“不得了”,是”还了得”。都应从不同的角度深度思考。
一对东北五六十岁老人,还做着轮椅千里迢迢来到仁济医院就医,充分说明了这对老人对仁济医院有多么信任和认可。然而,这对老人不但没得到就医,更谈不上有效治疗,还被最信任的人推出诊室,拒致门外,发生支体冲突或被打伤。如果这对老人是你父母亲,你有何感想。这件事反应了什么问题呢:
问题一:仁济医院的接诊工作有欠缺。门诊是干什么的吗?医院门诊就是接待病人的,然而,医院没有有效做好接待或做好分流工作,让病人得到就治。
问题二:仁济医院赵主任服务态度差,简单而又粗暴,俗话说“来得都是客”,然而,赵主任不仅没做好服务,没做好患者思想工作,反而弄伤患者家属,也许是体现了职业傲慢或大医院的傲慢或大上海的傲慢吧。
首先,在仁济东院,像赵医生这样的专家,都不是一个人在工作,手下都有一到二名助手在协助工作。是团队工作而不仅仅是单枪匹马。有些工作,比方安排候诊,安抚病患,不是赵医生应该干的活。
其次,这个病患不涉及所谓“加号”候诊秩序问题,而是中午已经就这一加号初诊过了。由于病人在胸科医院也检查过,有检查记录存档,为避免重复检查浪费时间,曾在胸科医院工作过比较熟悉人脉的赵医生主动承担了从胸科医院调取电子检查记录的“份外”工作,转约病人下午再来找他看。因为那个时候估计胸科医院的电子档案就可以传过来查看到了。到这一步,赵医生确实想病人所想,否则他应该让病人在本院再次检查一遍才符合常规。
第三,问题出在赵医生约这个病人下午再来看的时候双方的意思表示产生了误解:病人认为到了这个医生约定的时间医生就可以按时接待他,不用再反复排队了。而赵医生显然不是这个意思。或者说就算是到点立刻接待,也必须把前一个病人的诊疗过程结束。由于双方理解上的错误。病人坚持到达医生中午约他的点就应该接待他。因为“有言在先”“有约在先”。赵医生没有按时接待,就是违约在先。
于是双方争执起来。
这个时候,其实医患双方都有自己合理的那个点。在患方,认为既然你中午约了我下午这个点再来找你,那么我显然属于不需要再次排队的有约定的特殊情况。我到点十分钟前进来通知你,然后准点进来请你接待,双方履约,绝对不能算插队!你到了约定的时间不接待我反而赶我出去,出尔反尔,无法接受这种“背信弃义”或者不信守承诺的行为!所以道理在患方认为完全在他这边,医生没有道理。
而在赵医生理解中,我约你病患下午这个点过来再诊,确实是因为我估计调胸科医院的电子读片档案差不多可以看到了。中午因为没有看到摄片检查结果而中断的诊疗可以继续下去。约你这个时间点前来,可以为你看,但最起码我手里正在看的病人要结束后才行。不可能中断手里的工作,丢下手里的病人立刻接待你。所以你必须出去,等我手头工作结束后再进来。
两下里各执己见,争执起来。医生估计火大了起来,于是动起手来进行推搡,要这个病人出去。
病人觉得自己有理,偏不出去。于是肢体冲突发生。可能有人受伤,伤势不清。病人于是报警。
警察到来,见有人受伤,询问后得知冲突对方是赵医生。自然要双方共同前往警署询问。因赵医生正在门诊,所以警察也宽限了一点时间,希望医生尽快处理完手头工作或院方安排顶替或其它临时处置方案。以便医生尽快随他们离开。
后面的事,就是医生的心态不好了。院方也没有人前来协调。而警方见现场人多环境复杂,怕控制不住局面,所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警方来说,所有举动合法合规。至于公众质疑的“合情”问题,不是警方的法定职责。面对警方,医生抗拒执法以及与警察肢体冲突就构成“袭警”,没有道理。所以警方不用道歉,而医生必须为自己面对警方执法的不理智举动进行道歉并承担责任。
客观的说,赵医生的心态是有问题的。如果放在国外条件好点的地方,赵医生心态出现这样的烦躁和易怒状态时,院方就必须为他安排心理医师进行面谈评估,看他是否还能胜任繁重的日常诊疗工作。是否应当放下工作去度个假?或者安排其他专家接下赵医生手中的部分预约?
因此,说到这里,这一事件背后的,医院行政部门履责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浮上水面。院方不能招聘了专家、医生进来后就甩手不管,或者关心太少。必须时刻关心每个手下医生的状态。不能让医生像老黄牛那样拼命干活而得不到休息。保持专家、医生合适的工作量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医院行政领导的不二职责。
仁济东院确实很大,医生很多。但这不代表院方行政领导就能在科学管理上缺位。每个医生在临床和门诊急诊时都是医院整体的一个触须,一有风吹草动都应该能够迅速的反馈到医院行政领导、指挥部门的调度中心。当赵医生和患者刚发生冲突,医院行政值班领导或者指挥长应该在第一时间就知道并作出反馈,指挥适当的人员按照适当的处置方案到现场处理,尽快恢复诊疗秩序。绝不应当发生如赵医生这样的事件。绝不应当让赵医生亲自动手维护候诊秩序。更不应当在冲突发生后竟然没有人能够插手处理,让一个专家医生连一个“猪队友”都没有。现在不仅搞大了,全 社会 皆知,对仁济东院的整体名誉甚至上海是卫教委的名誉都带来了负面评价和影响。
举一反三,上海卫教委应当立即就此案例进行探讨,如何让落后的医院行政管理系统能够跟上日益发展的临床形势。对仁济东院行政管理缺位进行整改,并推广到全上海的所有三甲医院。
医卫系统需要引进现代管理人才。靠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和传统行政干部来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管理医院,而不与时俱进,完全有负这个大时代!
所谓内行管理业务,不是指的是让医生专家或者学医出身的转为行政管理人才对医院进行管理,而是指的是专门学习、研究医院行政管理的全球顶级的专业经理人团队来管理现代化的医院。须知,当前上海市的一些三甲医院,从某种层度上已经位列世界第一。如果没有顶级的医疗行政管理团队和顶级的管理手段、设备相匹配,就像给大象配上蚁足,头重脚轻,随时会崩溃。
我看了好几位评论,什么叫加号,专家号如上午五十个号挂完了,就不能挂了,只能由医生同意才可以加号。那天这位患者是得到赵医生同意才加的号,首先赵医生高尚品德,为患者所想,不让患者白跑,而患者加了号之后,多次去打扰赵医生,赵医生正在电脑上看前几位挂了专家号患者看病历,多次打扰赵医生,作为赵医生有何感想,特别是化疗的药,担心配错药,所以赵医生让患者出去,等前面挂了专家号看完再让加了号进来就诊,那位患者脾气来了,就是拖拉,诊疗间这么小,人也多,动作也不大,还是这样一句话,赵医生不是拳击手,没练过没拜过师。如你们有良智的话,问一声赵医生,看一上午专家门诊,口渴了有时间喝水吗?可是时间给了患者啊!
赵医生是我们国人的宝贵财富,高超的医术挽救了多少患者的生命,诊断病人的场所,容不得任何人干扰,包括执法人员,就是赵医生犯了死罪,也要等他从手术房里出来才能抓捕。当今 社会 医患矛盾时有发生,我们理应先维护医生的权益,因为他是在工作时间,是因公,病人看病是私事,公私不分,何以平息网友的评论?赵医生本人也退让了,认错了,能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是坏事也是好事,网友们既支持执法人员,同时也支持赵医生,那么,大家都为他们高兴,理解万岁,让赵医生安心地去上班,还有很多的病人等着他,大家不要再干扰他们了。
这事件的及时处置是较完善的。
避免了一场更混乱的“医闹”,皆大欢喜。
患者虽有“委屈”,但 社会 约定俗成的秩序应努力适应遵守,不要积怨现实,自己悖理取闹。
赵医生是名医,虽心中还存在“过不去”的委屈,但总比患者叫来亲朋好友打打杀杀强,如果现场处警的“弱小”警察控制不了场面而造成了人员伤亡,警察也是要追责啊!(在过去的案件中,经常有这类型,两个警察往往不能及时制止几十人的打斗的,所以警察失职处分了。)
人民警察是人民的保护神,必须忠诚勇敢守纪律。认真智慧地处理好每一宗突发事故,大公无私,尽责尽职。
上述事故处理及时恰当。
和谐 社会 ,人与人须互为体谅,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新时代必须积极营造公正法治的 社会 层面。
人不管贫富贵贱,生存权必须摆在第一位。
2019,05,02.
聊谈人情,宣扬文明。
实事求是的讲,此次事件的根子在于医生的职业傲慢,以至于警察来了,对警察的职业威严也全然不顾。包括医生的那个协会的对医生要慎用械具,也基于此种傲慢。打人医生还是个主任,一个医院的干部把患者都打成肋骨骨折了,还反咬患者是医闹。那个医协更是不得了,非但没有处理打人医生,还发文引导谬论与警方对峙,还想做“警闹"呀?建议医院方面妥善处理安抚好受伤患者,虚心做好本职工作,不要再做“警闹”。医生有时却实辛苦了,但各行各业都有辛苦时。功是功,过是过。做错了事要勇于承担,抓紧改过。警方是代表国家的执法机构,因为人人会生病去医院找医生看病,所以你就觉得高人一等了,可以无视警察的威严了,可以与警察对峙了,愚蠢之极。如果生产粮食的农民讲每个人都要吃饭,所以我们高人一等。生产衣服的工人讲每个人都要穿衣服,所以我们工人高人一等,他们都说要慎用械具,都起来与警察对峙,你们医生说说,可以这样么?
“仁济医院专家与患者家属纠纷”的启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拥有99万粉丝的21世纪经济报道:4月25日,网络上出现了一则“拒绝插队引发矛盾,仁济医院专家竟被戴上手铐带走”的帖子,引发网络热议。演员胡歌发声,王思聪转发,此事关注度持续攀升!事发地执法部门已及时发出情况通报,事发经过基本清楚。“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我们不讨论谁是谁非,此事自有执法部门查明事实依法处置,就借此网络热议事件,共同讨论一下规则意识问题。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这是我们对规则的一种朴素定义,规则的近义词是规矩,“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 社会 最基本的规矩就是法律,这是我们大家的共识,正常的人都不会反对。举个简单的例子,人有内急,通俗点说,就是想撒尿了,人的生物性应当尊重,但人的 社会 性同时存在,那你得赶紧找厕所,最起码找个没人的地方解决,不能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有的成年人就说了忍不住就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了,不就是不道德嘛!不是不道德,此种行为违反了 社会 规则,违反了文明 社会 的最低道德——法律。这个违法行为叫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要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见,规则与法律,你见与不见,他一直都在,不悲不喜,不离不弃!但是,如若违反,即使普通如随地大小便,痛快之后也有会被拘留的烦恼。
具体到“仁济医院专家竟被戴上手铐带走”的网络热议事件,如果涉事人员都能遵守规则、法律,看病的按照预约顺序来,多点耐心与规则意识,管控情绪还有利于疾病康复;医院专家面对患者的“插队”,拒绝当然合理,但当患者家属情绪激动,诊疗秩序受扰时,维护秩序的职责就应由医院内保人员履行,诊治疾病是医生的专长,维护秩序却不是,医院专家干了保安的活,“呛行”且不专业,患者报警,警察依法口头传唤,如情况通报所说,不能拒不配合,因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警察执行强制传唤,根据法律,“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该医患纠纷中,仁济医院的专家医生仁心济民,说看完病再接受传唤,的确敬业,但警察执行公务,代表的不是警察个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尊严。“无法无天”,秩序不存,我们将所处何世?祈愿相互理解,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共建和谐法治 社会 ,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赵医生给外地患者加号,并协助调取拍摄片子。这是医德!
2、赵医生拒绝插队,阻止患者扰乱正常的医疗次序。这是原则!
3、当患者屡次影响工作的时候,找医生没有寻求医院相关部门的支持。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对法律意识淡薄!
4、按警方通报内容,患者在派出所等不及警察带医生去派出所对质,就以“派出所偏向医生,以投诉相胁迫警察
妇产科医患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一、妇产科医患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 医疗事故 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各种解决途径的优缺点 1、 诉讼 。 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 医疗纠纷 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诉讼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 证据 是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2、行政裁决。 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但是,在我国,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仍面临很大的障碍,主要是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医疗卫生行政机构既是医疗管理机构,又是医疗的开办机构;就象足球比赛,一个人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我们还能相信这场比赛的公正吗?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公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裁决的公正性仍然引发较多的质疑;再有,医疗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主要立足于 医疗损害 的具体事实,而对纠纷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医患双方利益等缺乏综合评估,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所以,目前选择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路径的案例日趋减少。 3、和解。 即是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和解的实现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基础之上,就是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国这一基础未能很好形成,导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私权观念、交易常识、平等意识、自我需求等等观念的匮乏,导致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清,患方没有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结果是当事人不选择和解,或者说就是没有适用和解的基础。 4、仲裁。 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目前我国鲜见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2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 继承 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责任,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并且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即可。 综上所述,只要是在医院而不管是妇产科都应该对医患纠纷这个问题提起重视,因为患者之所以会追究医院主要还是因为医院做出了侵犯他们的行为,所以医院应当积极及时地做出反应并且合理地与患者沟通最后协商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你见过的医患关系的案例?
如下: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介绍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需要双方共同建立的,医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病人谨遵医嘱,理解至上。如果治疗效果没有预期的这么好,我第一反应是反省自己是不是按照医生的要求做的,控制变量排除各种因素,实在找不到原因就询问医生。
如果实在有医疗矛盾,请走法律途径维权!打医生或者去医院大吵大闹害人害已,这是最愚蠢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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