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属于职务行为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私人使用公共汽车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边肖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如何赔偿因私人使用公共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由于某些原因,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如出租、借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仅在机动车的强制保险范围内,机动车的使用人应当赔偿不足。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那么机动车所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在实践中,对于公车私用如何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公车私用并不是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所使用的工作单位的车,但说公车私用单位完全没有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车是单位的,管理它是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因此,私人使用公交车如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要看实际情况。
首先应用所谓的“外观理论”,即员工是否使用公车私用是单位内部关系,员工是否使用公车私用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没有影响。在实践中应用这一理论有一个限制,即员工使用公交车进行单位批准的公务活动。无论员工是否超核定范围使用公交车或者什么,即“私用”有“公用”的表象,那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即适用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公交车的使用没有“公共”的样子,完全是员工私人使用。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未经单位许可私自使用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单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员工私自将公交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与第二种情况类似,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理。用户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进行赔偿的,单位还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关于私人使用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分担责任比例和赔偿多少取决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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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主要是讲履行职务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单位负责。
侵权责任法三十三条与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雇主责任”在之前的法律条文中均没有明文予以规定,仅在《民诉意见》第45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1条中有所涉及。
按照本条文字表述,“用人单位”指的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在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工作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中,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上是“派遣单位”,但所完成的工作则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收益,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仅在其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
此条在审议时争议较大是由于,此条并没有规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行使追偿权,同时《劳动合同法》中也仅规定了“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容易造成无论劳动者对侵权行为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误解。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恐怕援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为公平且结合实际。
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九部法律纳入其中。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等九部法律亦同时废止。
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大规模的重大立法活动,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
本文仅以实务视角,从《侵权责任法》中第34条融入《民法典》“化身”第1191条的变化角度,研究和探讨一下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有关立法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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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同一问题的法律条文内容变化
我们不妨先看一下两部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就用人单位侵权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共计106个字,《民法典》第1191条共计136个字,后者比前者多20个字。改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地方:
其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需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典》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其二,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于和用人单位有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而言,上述变化意义重大。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有行为过错的直接侵权人追偿;另一方面,对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在劳务派遣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即根据其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仅仅为“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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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到“司法”,不同语境下的用人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在不同的语境下,“用人单位”的含义有所不同。
从劳动法角度,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组织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组织等。尤其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将劳动者派遣至某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为“用人单位”,而接受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其处从事被派遣的劳务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受派遣的劳动者之间为劳务用工关系,二者不建立劳动关系。
而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其所指的“用人单位”,则为与个人具有职务隶属关系、工作委派关系、组织管理关系的组织单位,既包括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又不限于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因此,这里的“个人”对于第三方来说,其是“用人单位”的成员,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执行职务、履行职责。
本文所讨论的“用人单位”是从《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角度,探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从案由角度细解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规定,在一级案由“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设置的三级案由中,第342条为三级案由“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343条为三级案由“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p898,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这样定义和解释“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验中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存在而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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