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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侵权行为的例子(侵权的典型案例)

2022-10-06 侵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哪些侵权行为?我们该如何维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哪些侵权行为有:人身安全,知识产权,肖像权,财产安全,自由言论权,专利权,消费权等等。

维权方法:

1、拨打12315的热线进行投诉,如果要你留言的话你就留言,他们会给你打电话的。

2、直接去当地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3、找商家的售后服务和负责人,一般来说这些地方会给你提供售后服务,如果这些地方推脱扯皮,你再打12315进行投诉。

4、依靠法律手段,我国法律有相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条款,如果伤害你的巨大利益,可以提起诉讼。

5、通过微博、电视台、报社的举报等途径,让事件曝光,让他们还你一个公道。

扩展资料:

关于维权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益走进百姓生活,工商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参与消费维权。

谈到维权,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也认为,由于人们习惯上将消费者定位为弱势群体,所以,只要消费者买的产品有一丁点问题,不论其投诉理由成不成立,都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受到保护。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责难,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难言。

商家的忍气吞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消费者的蛮横无理。其实,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找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所以,我们要有维权意识,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身边侵权行为的例子(侵权的典型案例)

生活中常见的侵权事件有哪些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动物致害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饲养动物致害会承担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致人损害的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是能够被人所占有和控制的动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无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注意】培养、保管微生物致人损害的,适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相关规定。

2.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饲养动物的致害动作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物件(高空坠物)致害

(一)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物件致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一)怎么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1.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

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须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甚至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须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发生的损害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具有过错。意思是,发生事故后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这个责任认定书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四: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性质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不同于瑕疵担保责任,不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

(3)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确认了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够排除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举证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1.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2.产品责任的归责方式

(1)对外:无过错责任;这里对外指的是对消费者。

(2)对内追偿:销售者系过错责任。对内,指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

(3)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列为被告,顶多列为无独三。无独三为法律概念,将在后面发表的文章中详细介绍。

(4)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的侵权的实例

很多啊。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一般讲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

侵权行为产生以后会带来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则是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的

侵权责任的分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引起上述责任的行为都可以成为你要的侵权的实例。当然这些是特殊侵权行为,还有一般的侵权行为,只要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我们身边发生的侵权事件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农垦公司与被告住宅公司就农垦大厦的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建筑面积暂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工程细节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第二期工程则视情况另签协议。1996年7月,农垦大厦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设资金问题,二期工程没有继续修建。

1997年7月7日,农垦公司取得农垦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房屋状况”载明了“商场、办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农垦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占用了部分楼层拒绝撤出。2001年9月,农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现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终审判决住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农垦大厦第二、三层房屋腾空交付给农垦公司。判决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

2005年11月,农垦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赔偿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农垦大厦期间占用该房屋的经济损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构成侵权、未经综合验收(主要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农垦公司没有损失等理由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

分析:

第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国家公权对私权行使的适度干预。

民事权利的行使因受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并不多。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之争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公法,应由执行国家公法的具体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不能因其有违行政法规而使其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

第二,所有权权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权能会产生不同的侵权后果,侵犯所有权的侵权责任承担应与侵权后果相适应。

但本案判决可能引起的争议在于,在本案判决之前,住宅公司占用农垦公司房屋的行为已被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认定为侵权,而此案中农垦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损失的诉求未获支持,这与前案的认定是否存在矛盾?

对此,判决指出,关于住宅公司不构成侵犯农垦公司房屋“使用”权的认定,与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中关于住宅公司已构成侵权的认定并无矛盾。

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与违约区别:

一、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消费侵权行为?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消费侵权行为,有些侵权行为让我们觉得很不合理,有些侵权行为可能我们还不自知。下面具体来盘点一下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消费侵权行为:

一、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我们在下载手机APP的时候经常会弹出要求开启通讯录权限、要求共享位置信息以及强制采集人脸信息等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除了这些软件平台,一些餐饮商家店内仅提供扫码点餐服务,通过扫码点餐强制关注公众号,并通过注册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时候会被泄露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经常被各种商家电话骚扰。

二、阻碍消费者给差评

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恶意差评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连公正客观的评价都不可以自由发表的话,其实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我之前网购了东西,但是快递一直未派送,反复联系无果后我投诉了物流。之后就收到了快递员的电话和短信骚扰,并且说以后我的快递坚决不给配送,让我觉得自己投诉是不是不对,给自己惹到了麻烦。

三、快递服务侵权

我们这边很多快递都是直接存到快递柜或者驿站,如果快递柜的快递没有及时取出,自己将承担寄存费。而我们明明是有明确的寄件地址,但是很多快递员还是会把快递直接送到驿站,自己要拿快递只能再去驿站取。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要求快递送到目的地的要求是合理且正当的,但是现在很多的快递服务都是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充值预付款后违约

很多商家为了促销活动,会吸引消费者进行会员预付卡充值。与到店直接消费相比,预付卡充值确实更划算,但是有些商家经营不善准备关店的时候,根本就不通知消费者进行费用退还。选择一夜之间关门,卷款逃跑。

五、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三个月费用

在我们这边培训机构的学费都是最少一年一交的,到了节假日、寒暑假做活动的时候,还会有两年、三年学费折扣活动。家长把年费交给培训机构,有些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后收取的学费也不给用户退还,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六、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先抬价后打折以及谎称“年度最低价”,每年双十一都是很多消费者买买买的时候,但是我们会发现虽然商家有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但是原价相比较平常,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的时候甚至不比平时更便宜。

七、“水军”刷好评

我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都会参考评价,但是有的时候看着好评的东西买回家后并不像网上的评价那么好,那么这些好评很有可能就是刷出来的。而且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网络“水军”刷好评,给很多消费者造成误导,侵害了知情权。

八、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这个行为,我最深的感触是如果很长时间没有用外卖APP,那么它会推送很多的优惠券,力度也很大。一旦自己近期购买稍微频繁,平台就不再发放优惠券,或者是优惠力度变得很小,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

九、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我们在很多商家或者是公众场所消费的时候,商家都会标明物品丢失责任自负。其实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我们在商家消费,如果有物品丢失,商家是有义务配合,并不是所谓的责任自负。

十、旅游时,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这一条我在参加旅行社的跟团活动时发现的,看到后觉得很不合理。对于酒店来说标间的价格是固定的,对于房内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并不会影响标间价格。但是旅行社遇到单个游客就会要求消费者补单间房费,这也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消费侵权的一些总结,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我们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侵害自己权益的不法行为我们可以这样做:

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

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进行投诉;

涉及侵权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侵权的定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三类,即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种的话,那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比较多的,而一旦认定构成侵权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很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构成侵权,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是提供来保护的,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就需要根据实际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责任,但由于侵权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在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自然还需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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