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的处理规法典(合同法一物二卖)

2022-10-06 民法典

遇到“一物二卖”时应如何处理

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一高价值物品同时卖给2个人违法吗

算。

属于一物二卖,违反了规定。

每个商品的买卖都要签定合同,合同都是有效的,先交付的取得物的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能将货物转卖给两个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法律问题:物权法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

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将物让与受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之前再让与受让人乙,两次转让都属于有权处分。

所谓的一物二卖,主要是指出卖人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物卖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一物有时不仅被二卖,甚至被三卖、四卖或者更多。一物二卖现象的存在是由于买卖合同单纯的债权性所决定的,有其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对其过度的否定评价只能让我们失去公正的立场和理性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物二卖的处理规法典(合同法一物二卖)

一物二卖怎么处理?

1、不动产是已登记为合同生效的要件。2、一物二卖是指物的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物先后卖给两个人的行为,又称双重买卖。一物二卖涉及到对于特定标的物发生物权、债权效力冲突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物权是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充分支配和排他性权利,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即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使当事人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此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精神,查明二卖中是否已交付或者办理登记。如果二卖中已有一个买卖依法交付或者登记,则不问买卖合同订立顺序先后,均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另一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物两卖的法律效力

“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的一个标的物与二个或二个以上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将一个标的物多次出卖的行为。

关于“一物多卖”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因出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立在后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合同,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的情形,根据该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应是有效的合同。因此,各个买卖合同应都是有效的。但由于标的物所有权只能归一个买受人取得,因此,一般来讲,对于动产来讲,先接受标的物交付(或在发生争议时正在占有标的物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来讲,完成登记的买受人应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没有取得的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则应由出卖人依照与该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办法如何?

购房者买房最怕遇到糟心事,最糟心的就是买了房子却发现房子不是自己的?开发商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甚至是多个人。遇到这种一房二(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想要达到的目的,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且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额外的惩罚,即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当然,在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也应当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备不时之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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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处理规法典(合同法一物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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