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的名言名句(关于民法典的名言名句怎么写)

2022-10-06 民法典

民法典经典语录

“典”意味着基础性,以民命名的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需求,保障各项需求和权利。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百科全书,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法律保障。

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意义

1.法律法典化、体系化的需要。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众多,250多部,这些法律由于是在不同时期和阶段所制定的,或多或少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社会需求,以及立法者当时的考量,缺乏总体考量,难免存在着体系之间的不一致和冲突矛盾的现象。而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典,能够极大地促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2.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内容以全面依法治国为重要内容,法治为主要内容,八个字概括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民法典全面保障私权,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私权,为规范公权提供一定的标准和依据。保护好私权有利于规范公权。

3.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民法典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土壤,反过来调整、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诚实、平等、信用、自愿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物权和债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根基本支柱;产权和合同 是市场经济的两项基本规则。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有力改善营商环境。

4.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美好保障。

5.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民法典方便法官找法,一部系统的民法典有利于保证法官同案同判,公正司法。

(二)民法典体系的创新。民法典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1.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相比较,他们所没有的是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纂,以合同编代替债法总则的功能。

2.我国民法典体系的特点:

(1)体系严谨——七编皆是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展开。总则规定基本规则,包括民事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等规则;剩下六编都是围绕民事权利而展开;

(2)结构合理——贯彻注重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是体系化的一方面,价值体系则是另一方面,注重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典慈母般的眼睛中,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国家。以人文关怀为基本价值理念。

(三)民法典是时代特色和制度创新,为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今天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精神需求更加强烈,不仅仅满足物质需求,还要肯定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落实十九大报告的任务。

几个简单的例子:

1.在民法典中第一次提出了私生活安宁——公民的隐私权中包含私生活安宁,是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需要。禁止偷录偷拍偷窥,禁止电话短信骚扰。保护个人信息,不仅包括能够识别身份特特征的信息,还包括个人行踪信息,如位置信息。

2.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保护财产权就是保障民生。如物权编新增加了居住权的制度,满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求,“住有所居”意味着保障人民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利,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长期稳定居住的需要;合同编里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合同编中规定了多个条款来保障业主的权利,专门设置了物业合同这一章作为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回应了高科技发展的时代的人民的需要——高科技时代大数据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威胁,使得每个人成为了一个“透明人”,“裸身的人”。法律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强化对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的原因。对人体生物可识别信息的保护如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研究活动等,法律上须设置必要的底线规则:一个必须,三个不得——即必须合法,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格权编还有很多条款涉及到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要求,如声音,涉及到身份语音识别;如肖像,ai换头。将来可能需要特别法进行具体规定。

3.民法典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生态保护的时代需求。21世纪是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大气污染、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民生之患,是对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危害。总书记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了对生态破坏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只有环境污染的责任)。

4.民法典回应了风险社会的时代需要。风险无处不在,因各种风险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该如何救济?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就是为了回应该需要,强化在风险社会对受害人的保护,对侵害人的制裁。如高楼(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发生高空抛物找不到侵害人。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所有人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得从高空抛物,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发生该事件之后,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行为责任人;第三,物业应尽安全保障的义务;最后,如果找不到,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四)有效地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

有效地回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强化了产权的保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强化改善营商环境,对担保制度修改补充完善,适应农村改革需要,规定了经营权。

(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和规则,可谓良法。但,民法典的生命力还在于实施,古人云,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未完待续……

关于民法的经典名言?

你好

1、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2、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3、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4、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5、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6、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7、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关于民法典的名言名句(关于民法典的名言名句怎么写)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出自法律出版社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五编第二十六章“法与调整对象”第十五节“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详见下文: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钟书峰译本《论法的精神》有关内容节选

第五编

第二十六章  法与调整对象

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作者:孟德斯鸠  译者:钟书峰

人,放弃天然独立状态而接受政治法约束,也就放弃天然财产公有制而接受市民法【注1】约束。

政治法让人获得自由,市民法让人获得财产。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调整社会统治权力,因此,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之观点,是不符合逻辑之谬论;只有在关乎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个人利益才应服从公共利益,而关乎财产问题,不应如此,盖公共利益就在于永远保障市民法赋予人们所拥有的财产。

西塞罗认为,土地均分不公正,盖建立国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拥有财产的安全。

应确立如下原则:无论涉及何种公共利益,都不能凭借法律而剥夺个人财产,哪怕是个人财产中微不足道的那部分财产。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严格执行作为所有权保护神的市民法。

公共机构需要征收个人财产时,绝不应适用政治法而应适用市民法,盖在市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政府官员倘若要建造公共建筑或者新路,应补偿人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此际,公共机构犹如个人,双方关系犹如个体之间的关系。倘若公共机构强迫公民出售产业,剥夺公民依据市民法拥有的不受强迫出让财产的权利,就是做得实在太过分。

推翻罗马帝国的那些民族滥用征服权后,自由精神唤醒了他们的公正精神。于是,他们在实施其野蛮法律时有所收敛。倘若有人对此有所怀疑,就请看看博马努瓦【注2】那部写于12世纪【注3】的法学佳作吧。

在他那个时代,就如今天一样,要维修道路。他写道,在道路无法进行维修时,就会尽可能在靠近原有道路的地方兴建新路,并由新路受益人出资补偿新路所占之地的所有人。【注4】当时人们依据的就是市民法,而今天依据的则是政治法。

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与政治法相对时,使用“市民法”术语;与刑法相对时,使用“民法”术语。——译注

注2:博马努瓦(1247—1296),法国法学家,著有《博韦习惯法》。——译注

注3:此处孟德斯鸠存在笔误:文中的“12世纪”,应为13世纪。——译注

注4:领主指派税吏向农民收捐,伯爵强迫乡绅捐款,主教强迫教会捐款。参见博马努瓦:《博韦习惯法》第二十二章。——原注

延伸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和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至于如何理解,可以参考如下文章: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来源:,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登录

2019-12-28 21:29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而学界围绕民法典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文转载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众号(Areopagitica),感谢授权推送。

最近,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公布,孟德斯鸠那句已经被民法学者引用过无数次的名言又频频亮相:“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不过,在引用这句话的人当中,有多少人知道它的真实含义,是很值得怀疑的。看到还有学者质疑这句话的真实性,才发现原来很多人连这句话的具体出处都不甚了然,遑论其含义。

这句话当然不是伪造的,我们可以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里找到这句话。但是有几点必须注意。

1、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鸠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而是与“政治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里,孟德斯鸠把“实在法”分为三类:万民法、政治法和民法。万民法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国内法,其区别在于,政治法调整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然,孟德斯鸠借鉴了罗马法学家关于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但又作了一些变通处理。孟德斯鸠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当与现代民法重叠,且与现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对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

2、 孟德斯鸠说这句话的语境。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在讨论征收权。关于这种权力,如今我们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这样两条雷打不动的规定,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财产;二是国家为此必须给予公民必要的补偿。征收权,西文写作eminent domain,字面意思为“最高支配权”,一般认为是格劳秀斯首创之词。上述两个关于征收权的经典条款,实际上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已经提出来,并成为后世国际公法著作里的一个保留内容,无论普芬道夫、沃尔夫还是瓦泰尔,对征收权的论述都与格劳秀斯大同小异。可以说在征用权的论述上,已经形成一个稳定而连续的“格劳秀斯传统”,为学界的主流。

3、 孟德斯鸠的创新之处。在格劳秀斯那里,征用权的行使依据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为这是共同体对其成员的法权,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对其成员的财产的法权”。如果我们看《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鸠针对的就是这个格劳秀斯传统。在孟德斯鸠看来,公家征用公民财产时,不应当依据政治法(格劳秀斯的公法),而应该依据民法,因为这时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孟德斯鸠已经意识到格劳秀斯创造的这个概念的危险,为了防止公权对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鸠颠倒了格劳秀斯传统,提出应该用民法来调整征收权,把国家当成和公民平等的一个主体,所以他才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自己所说的是什么新鲜东西,他指出,这种用民法调整征收权的做法实际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项古老的习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今天被我们遗忘了:“他们(古代日耳曼人)当时的裁决是依据民法;而我们今天的裁决却是依据政治法”。

4、 为什么是“慈母”。海明威在《老人与海》里提到,那位老人喜欢把大海设想为女性化的la mar,她关爱人类,也是一个被爱的对象,而年轻一代的渔夫(too young, too simple!)则用阳性的el mar来称呼大海,把它当做一种敌意的存在。孟德斯鸠这里也是类似的用法:民法主要是维护公民利益,因此犹如呵护孩子的母亲般慈善。言下之意,政治法更多时候是惩治公民和剥夺公民的权利,因此像一位严厉的父亲。另一方面,日耳曼法犹如母亲,而父权制的罗马法犹如父亲。在这一节的结尾,孟德斯鸠要读者参阅他非常推崇的Beaumanoir的杰作《博瓦西斯习惯法》(13世纪)。请读者注意这点:博瓦西斯位于法国北部。法国北部为不成文法地区,保留了较为纯正的日耳曼习俗,而南部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保留了很多父权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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