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
【法律分析】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 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 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 精神损害 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 医疗费 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 故意伤害 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 (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 司法鉴定 。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 刑法 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也是包括以上四个方面的。
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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