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拒不交还的,就可以立案。
一、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拒不交还的,就可以立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实际为侵占罪,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到10000元。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他人私有财产是刑法的第多少条
侵占他人私有财产是刑法的第二百七十条。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判处二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在审理恶意侵占他人资产的按照涉案的金额和案件情况进行判罚的,根据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进行判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返还涉案财产
法律分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非法的占为己有的按照非法侵占罪。一旦案件的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处理。处理时,受害人员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退还损失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恶意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到2万元以上不满20万的,就构成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6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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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诉讼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按哪一条法律执行如何认定
会以侵占罪来进行定罪,对于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必须是侵占行为人作出的,这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的主体是侵占行为人,即接受请求的对象,一般是侵占行为人,特殊情形下,侵占实际控制人亦可构成共犯。其他人即或与侵占行为人相关联的人作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均不构成本罪。
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能为而不为。即侵占行为人有能力作出退还或交出财物的行为,却以侵占财产为目的而未为之。倘若行为人未作出归还的行为,如客观上侵占他人财产,却因生病等原因而不能退还或交出,虽经权利人请求,亦不构成“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但若将侵占财产用于挥霍、浪费而无法归还的,亦应认定为能为而不为,因为侵占行为人对挥霍行为可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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