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解释)

2022-10-05 民法典

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解释)

拆迁抵押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一、拆迁抵押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 拆迁补偿 的两种方式,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具体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迁,选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 债务 ,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按照 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有的地方则有具体规定,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保管。 对货币补偿的抵押房屋拆迁,需要做以上规定,是因为所得的 赔偿金 应属于抵押财产。根据这条规定, 房屋抵押 权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其补偿作为抵押财产使抵押权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担保的法律意义得到体现。 2、抵押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迁人在抵押房屋拆迁时,选用了产权调换方式,其补偿操作应注意以下两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 抵押合同 。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订立也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而无效。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 。 另外,抵押房屋拆除未达成新的抵押协议,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对原抵押合同持有异议。对此,抵押权人应及时提起 诉讼 ,避免债权落空。当然也有被拆迁人主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抵押 合同无效 或撤销原抵押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拆迁抵押房屋纠纷怎么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中所说的抵押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有或经营的,依照法律规定了已经由被拆迁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法律意义在于,当 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 有权从该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房屋具有以下特点: 1、所有权受到限制 房屋一经抵押,该房屋的所有人的权利就受到限制,突出表现在于处分权的限制。按照所有权制度,所有人对房屋拥有处分权,而抵押之后,就不得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影响到拆迁活动中对房屋补偿安置权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拆迁人不得擅自作出处分。 2、抵押权依附于债权 由于抵押房屋的目的是确保 债务清偿 ,该债务应当是合法存在的。如果该债务消失,而被拆迁人的房屋上的抵押义务也消失,抵押权人不得限制原抵押所有人的处分权。 3、抵押权须依法设立 在 民间借贷 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抵押作为债的担保,经常是以双方立字为据,忽略了抵押登记制度的存在,因此产生抵押权利的瑕疵。在拆迁实践中常有合同约定的抵押房屋被拆除,补偿完毕后,债权人才得知消息,因而权利受损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4、抵押房屋的性质变化 长久以来,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多为私房,而近年来,这种性质发生逆转,企业用房占抵押房屋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已经成为其主要部分,而企业效益下降的范围越来越广,一旦拆迁,就会出现补偿金是优先安排职工还是偿还债务的矛盾,论其法理之分,确有棘手之处。 近年来,房屋拆迁规模浩大,而以房屋产权设定抵押获取贷款的情形也极为常见,因此,在拆迁过程中遇到被抵押的房屋的情形也非常多,我国法律对此专门作了规定。而要是当事人不清楚 拆迁抵押房屋纠纷 怎么处理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 律师 来帮助进行处理。

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适用房产纠纷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生活中各种纠纷时有发生,最为普遍的就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如果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找相关资料进行了解,不要盲目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 法规 在我国法律中有很多条例。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 (二)特别法及地方性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深圳 经济特区 房屋租赁 条例》(简称《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三)有关司法解释及文件有199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1996年广东省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简称《纪要》)。 二、 房屋租赁合同 效力的认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2、租赁房屋领有出租许可证; 3、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租赁许可证上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 4、办理 租赁合同 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才是有效合同。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我市法院在认定房屋租赁 合同的效力 时,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出租人一直未能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无论双方是否已实际履行,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但在 合同履行 期间或 诉讼 期间已补领许可证,且双方已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签约后双方未实际履行,一方或双方又无意愿履行的,按 无效合同 处理; 4、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与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不相符,但出租人在履约期间办理了改变房屋功能的手续,房屋具备了合同约定用途的条件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5、领有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又已实际履行,但未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应确认合同有效,同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 6、租赁合同作有效处理,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手续及补交有关税费的,应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送交一份法律文书给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从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标准(日万分之四)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 合同解除 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理 1、如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合同应予解除;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合同亦应解除。 2、双方均同意 解除合同 的,房屋可先行交还给出租人。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的,可待评估单位评估完结后交还;未进行装修的,迳行交付。 3、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动产部分由承租人拆走,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对出租人可用部分予以评估折旧,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4、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 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 定金 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 赔偿金 。 阅读完上边的内容,自然就解开了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的疑问,在处理此类纠纷的事情上也可以用道理让对方闭嘴了吧。这就是法律的力量。房屋租赁一定要签合同的原因也就是为了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理有据的去处理。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一方有病坚决不肯离婚怎么办(一方有病要怎么离婚)
下一篇 强制执行6个月后必须终结吗(强制执行6个月到期就会终结执行吗)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解释)

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