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法全文(最新消防法全文解释)

2022-10-05 法律责任

消防员救火要收什么费用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扩展资料

消防员各自不同的职责,练就过硬的消防业务技术:消防战斗员应熟练掌握着装、铺设水带、各种灭火剂的喷射、登高、破拆、佩戴呼吸器、结绳、救人与自救等基础项目的操作使用,掌握动作要领;驾驶员应熟练掌握消防车的技术性能与保养,向火场供灭火剂,吸水与排水;

通信员应熟练掌握电话、火警调度台和无线电台(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的操作使用,责任区域划分,受理火警及火灾了望的情况与工作方法,达到快速受理火警,通信及时、准确、不间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请问一个问题是三合一消防法的,居住一个人看场所也是违法吗?

你说的三合一是指员工集中住宿不能与车间、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而一个人严格来说不能作为员工集中住宿来论,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安全,应尽可能安排其住宿区域与其他场所采用实体砖墙等方法进行防火分隔,并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赔偿协议书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赔偿协议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赔偿协议书 篇1

一、协议三方

甲方:时晨 乙方:xx

身份证: 身份证: 身份证:

丙方: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基于裕民家园13幢1104室12月13日火灾事故认定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达成如下责任及赔偿协议。

二、事故事实

甲、乙、丙三方租住的裕民家园13幢1104室,在20xx年12月13日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后经消防部门认定,事故原因为“遗留火种”,起火地点为南客厅东墙沙发,随后阳台移门燃烧垮塌,阳台着火,而后火势向南客厅西墙发展。火灾造成房屋装修损失、电器损失及客厅存放物音响器材损失等。房屋复原约¥35000(叁万伍仟元整)。(房东同意甲乙丙三方修复前提下)。 甲方损失:合计¥47388(肆万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整)。

三、协议事项

1、因甲方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经甲方协调,甲、乙、丙三方在消防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根据火灾事故鉴定结果“遗留火种”,一致同意赔偿损失方案按照“烟头引发火灾因素”与“非烟头引发火灾因素”按比例赔偿。因

乙、丙双方有吸烟史,“烟头引发火灾因素”所需赔偿比例由乙、丙双方共同承担。“非烟头引发火灾因素”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

2、甲、乙、丙三方都充分知晓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并对其过火面积、实3、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商定“烟头引发火灾因素”与“非烟头引4、就“烟头引发火灾因素”所占责任,乙、丙双方友好协商为平分,乙方5、就“非烟头引发火灾因素”所占责任,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为均分,

际损失、损失数量、损失赔偿金额、损失折旧等表示认同;

发火灾因素”所占责任比例为6:4;

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30%,丙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30%;

甲方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13.4%,乙方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13.3%,丙方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13.3%;

基于上述协商与认同,甲方需承担事故责任(赔偿)的13.4%,乙方需承担

事故责任(赔偿)的43.3%,丙方需承担事故责任(赔偿)的43.3%。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赔偿部分包括房屋修缮、家具家电购置、音响器材等本协议所提损失部分,若此事故损害到其他相关利益,甲方作为与房东签订协议的承租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责任比例向乙、丙双方行使追偿权,乙、丙双方需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赔偿义务。

四、特别约定

1、本协议为处理本事故的终结性协议,经签章后立即生效,关于对赔偿支2、甲、乙、丙三方认同各自所占责任(赔偿)比例,该责任(赔偿)比例3、房屋修复具体费用按照实际修复结算赔偿金额。 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另纸协议确定;

不因日后赔偿事项改变或增加而改变;

五、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案审理。

六、协议签署栏

甲方:

(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乙方:

(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丙方

(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两页,甲、乙、丙各执一份)

赔偿协议书 篇2

甲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丽都家园2号楼2单元12层购买小复式房屋一套,乙方承揽了该房的贴瓷砖工作。乙方请其妻协助完成该工作。甲方在房屋上下楼层装有一木梯,贴砖至木梯附近时,乙方拆除了固定木梯的铁丝。乙方于 20xx年4月8日从木梯上下楼时不慎滑倒发生伤害事故,造成脚腕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承担责任。即甲方承担%的责任,乙方承担%的责任;

三、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由甲方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已由甲方全部垫付;待乙方新合疗报销后,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结算支付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次手术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由甲、乙双方签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乙方自愿对之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

六、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赔偿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 元。

二、付款时间: 。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惭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

九、其他:

甲方: 乙方:

监护人 监护人:

20xx年 月日

赔偿协议书 篇4

甲方(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编号:

地址:

乙方(赔偿权利人):

身份证编号:

地址:

乙方于 年月日过街时被甲方骑自行车撞倒,甲方造成乙方腰椎压缩性骨折,报警后,成都交警三分局调节为双方各负一半责任。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因甲乙双方过错造成乙方腰椎压缩性骨折,自乙方受 伤之日起截止乙方康复之日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甲乙双方各负50%的责任。如造成乙方残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伤残费,需进一步协商解决。

2、经医院检查,治疗方案为:保守疗法,目前经华西附一院急诊科诊断需治疗三个月,需要一个人全天护理,期间护理费:70元/天*90天=6300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3、因甲方造成乙方骨折,尝失劳动能力,退休返聘为蓬安县城东路小学任课教师为:每月工资:1500元/月*3月=45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

4、营养费经甲乙双方协商每天费用为:

5、乙方因甲、乙双方过错造成乙方腰椎压缩性骨折,需复查,由此产生的费用(医疗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负责费用的50%。

6、经医院诊断一个月后需复查,如果乙方没有康复迹象,需要进一步治疗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负责全部费用的50%。

7、乙方康复事故纠纷就此结束,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经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公正,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交警三分局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单位:

附:身份证复印件

赔偿协议书 篇5

甲方: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张友根

20xx年4月15日甲方委托乙方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因生产需要,外发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面辅料给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加工成成衣,由于乙方在没有经甲方负责人就加工单价为27元/件价格同意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将此合同签署。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委托加工合同》的问题:

由于乙方在未经甲方就单价价格同意额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乙方承担单价为27元/件,加工费总金额为27000元的全部加工费。

短裤数量1000件,加工单价为27元/件。加工费总金额27000元

第二条 关于短裤面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面料用错,乙方承担面料费11040元

第三条 关于短裤辅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辅料拉链全部报废,乙方承担辅料拉链费共计共计2560元。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消防法全文(最新消防法全文解释)

消防法中的三会是什么

消防法中的三会是指:

一、会查改火灾隐患;

二、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会组织人员疏散 。

“消防”即是消除隐患,预防灾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火灾的意思。

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的人员救援,重要设施设备、文物的抢救,重要财产的安全保卫与抢救,扑灭火灾等。战时由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统一指挥,以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动员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的专职消防队伍、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实施。

名词起源

“消防”一词,最早于西晋传入日本,于近代传回中国。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最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

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

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

求 南京市消防行政处罚量罚标准 全文

按《消防法》规定处罚另外还要看现场实际情况(是过失引起火灾还是其他原因)你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除《消防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劳动、林业、人防、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及新闻、保险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或者配备义务消防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九条 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其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十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城镇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水上消防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分别由市政公用、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未按规定建设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其整改。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城镇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联网,并有专人负责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维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城镇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的建设及维护所需的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征收。

保险机构应当从财产保险费收益中,每年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十六条 城镇街道及其他消防车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必须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消防设计负责。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设计岗位责任制和消防设计逐级审核责任制。

消防设计应当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从事消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一般工程应当于十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论证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铺设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接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消防设计。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的状态。

已经建成使用的建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人员;

(三)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修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的人员。

电、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当达到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按规定配备防护自救器具;

(三)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定期举行灭火救援演习;

(四)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梯,应当设有明显标志,保持畅通。

禁止在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二十六条 宾馆、饭店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客房内使用电炉、电烙铁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器具;

(二)禁止在客房内焚烧物品;

(三)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客房;

(四)厨房油气烟道应当定期清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业时不得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维修、施工作业;

(二)在演出、放映等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其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六)禁止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七)安全出口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库房内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娱乐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在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疏散的设施。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销毁的,应当将其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公安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经营、灌装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将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放。

运输爆炸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搭乘符合规定的汽渡过江,不得经过过江桥梁。确需经过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采用工程爆破的,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从事工程爆破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工程爆破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必须将组织实施方案报公安机关审查;在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内举办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村、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取得优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款,以及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的,建筑工程未按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施工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消防设施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引发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团圆计划条件

消防团圆计划指的是消防应急管理部,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异地生活而特殊制定的计划,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果双方单位都同意后,可以允许调动。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的规定,这个在消防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表述,全文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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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法全文(最新消防法全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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