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著作权侵权案例(2021年著作权侵权案例研究)
侵犯著作权案件怎么处理
著作权的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自行和解、申请调解或仲裁、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作家祖占起诉玖月晞侵犯著作权,到底是怎么回事?
3月28日,作家祖占发文称自己起诉玖月晞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已经正式立案,事情的原因是玖月晞的《小南风》和祖占的《越过时间拥抱你》存在一定的雷同。
根据祖占的说法,他的作品《越过时间拥抱你》成书于2014年底,2015年初时在晋江网上开始连载。到了2016年2月时,祖占开始收到私信,有网友告诉他玖月晞2016年2月开始连载的小说《小南风》和他的作品有一定的雷同。
之后祖占曾经在晋江网站内部进行过投诉,但是网站最终判定不构成抄袭。祖占并不满意网站这个结果,他自己试图去寻找证据起诉。但是祖占很郁闷,他的小说总共不过几千元的创作收入,根本不足以支撑他进行著作维权。
由于经济原因,这件事就这么被搁置了。
事情到了2020年底,这段时间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作家庄羽起诉郭敬明抄袭胜诉,然后郭敬明不得已道歉,结果还恶心了一把庄羽。但是庄羽那是正正经经的文化人,郭敬明的小把戏哪里是人家的对手,最后的结果就是用这笔钱成立了一个反剽窃基金,彻底把郭敬明钉在了耻辱柱上。
在2021年7月时,祖占尝试联系了庄羽的反剽窃基金,之后他得到了基金会的回复。在基金会的帮助下,祖占终于在2021年12月时接触到了专业的律师,准备好了用法律来维权。
抄袭这件事真的很难界定,很多作者因为时间精力金钱等问题最后都不得已放弃了。祖占一开始也是这种情况,据他自己说后来是因为看到玖月晞发表的所谓告读者事件,他才又重新将这件事拿起了。之后看到庄羽的反剽窃基金,维护自身权益的想法越来越明确,他才有底气去做这件事。
时隔五年之后的维权,这个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气。事情脉络这么清晰,我本人支持祖占维权。
玖月晞的名声不小,她是《少年的你》和《我的人间烟火》的原作者,不过抄袭这种事和名声大小没太大关系。郭敬明于正的名气都很大,抄袭最严重的就是他们。对于创作者来说,缺的不是文笔,而是创意。一旦没有灵感了,发现网络上一些名气不大的作者的作品,取来用的想法就会冒出来。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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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2005)朝民初字第2623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26236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7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为奇,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1号楼。
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盛和家园1幢2单元C2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源北里小区8号楼205。
委托代理人何彦清,男,汉族,1952年7月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亚花园3号楼102。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版权公司)诉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财讯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东,财讯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龙、何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版权公司诉称,程传兴、张廷银于2004年12月将其作品《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简称《改革思路》)一文首次发表于“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年12月20日,程传兴、张廷银将该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文化公司)。后三面向文化公司又将上述文章的版权转让给我公司。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原北京央融东方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在其主办的“中国金融网”()上转载了该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之后,该研究中心变更为财讯网络公司。我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公司支付报酬,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财讯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0元及为制止侵权和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
财讯网络公司辩称,《改革思路》一文系我公司从其他网站转载,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出处和作者,作者也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所以不构成侵权。我公司在起诉前一直都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主张权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权的转让和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公证行为都在我方转载之后,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联网上的互相转载不同于传统平面媒体的转载,三面向版权公司过度的维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权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2日,“中国农村研究网”()刊载了的《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程传兴、张廷银,全文约7600字。程传兴、张廷银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该网站也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04年12月20日,程传兴、张廷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程传兴、张廷银将《改革思路》一文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文化公司。2005年1月16日,三面向文化公司又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将包括《改革思路》一文在内的两篇文章的著作权一并转让给三面向版权公司。
2004年12月13日,财讯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中国金融网”()上全文转载了涉案文章,并在文章结尾处注明“程传兴、张廷银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没有注明转载网站,且在转载后未向程传兴、张廷银支付报酬。
诉讼中,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已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权公司认可“中国金融网”上已经没有涉案文章。
三面向版权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1000元公证费和2000元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版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改革思路》一文署名为程传兴、张廷银,财讯网络公司亦未对程传兴、张廷银的作者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程传兴、张廷银为该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应订立书面合同。程传兴、张廷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及三面向文化公司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改革思路》一文自发表之日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改革思路》一文发表于2004年12月12日,故三面向版权公司自2004年12月12日起享有该文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应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改革思路》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作者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村研究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财讯网络公司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转载时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并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现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了作者,没有注明出处,且没有向作者或三面向版权公司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财讯网络公司不知晓三面向版权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其也应自转载作品之日起的2个月内积极主动地联系署名的作者程传兴、张廷银并支付报酬。在无法直接联系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财讯网络公司不仅没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三面向版权公司支付报酬,也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且没有举证证明其穷尽了一切支付报酬的途径。因此,财讯网络公司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转载已经注明出处和作者、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在起诉前一直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书面正式通知,三面向版权公司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作为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有权自主决定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财讯网络公司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对于财讯网络公司的答辩,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转载涉案文章在作者转让涉案文章著作权和三面向版权公司公证之前,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形式要件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依据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的合同自发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三面向版权公司申请公证的目的也是为了对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理应在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之后。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有权向财讯网络公司主张权利,财讯网络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财讯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财讯网络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三面向版权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鉴于三面向版权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失,因此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财讯网络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四百元;
二、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费146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6元(已交纳);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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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享
版权在我国也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次就为大家分享3个经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足够的重视,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一: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也表现了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平台的监管行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二: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2021年十件大事是什么?
2021年的大事是:
1、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
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对我国著作权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立足于保护权利、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和平衡利益的原则,积极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和社会公众新期待。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该条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
3、版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提高了涉及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的法定刑上限,侵犯著作权罪法定刑最高可达10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定刑最高可达5年。
4、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写入全会决议,充分体现党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充分肯定。
5、版权执法监管亮剑新业态新领域
2021年,版权执法监管积极应对新业态、新领域版权问题,主动探索版权保护新方法、新路径。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强化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6、维护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市场秩序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
7、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
2021年4月2日,国家版权局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等规范卡拉OK领域集体管理活动的8项措施。
8、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杭州成功举办
2021年10月,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成功举办,同期举办了中国版权金奖颁奖仪式等十余项活动。博览会充分展现了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成果,为集中展示版权作品、开展版权交流、进行版权交易提供了重要平台。
9、版权保护“吴江模式”全球推广
2021年10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授牌暨《版权赋能丝路无疆——版权保护与丝绸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新书发布仪式在杭州举行,为该示范点调研项目画上圆满句号。
10、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永平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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