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二级案由(侵权案件案由)
产品侵权纠纷的主要民事案由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产品侵权纠纷的民事案由主要涉及:“(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是案由吗
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
和权属纠纷不同,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权益的归属是明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侵权与权属
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不同。权属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在权属纠纷解决前,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权益的归属是明确的。因此,权属纠纷的裁决所要解决的是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归谁,而侵权纠纷的裁决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权益是否合法?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侵害了多少?侵害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此,侵权纠纷裁决和权属纠纷裁决二者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同,裁决的目的也不同。[1]
区别
一、在构成要件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
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
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
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民事案件的案由分类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扩展资料:
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注: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注: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
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案由”是什么意思?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解释:“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
《中国司法大辞典》解释:“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
扩展资料:
关于案由适用的问题:
《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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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九部法律纳入其中。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等九部法律亦同时废止。
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大规模的重大立法活动,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
本文仅以实务视角,从《侵权责任法》中第34条融入《民法典》“化身”第1191条的变化角度,研究和探讨一下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有关立法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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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同一问题的法律条文内容变化
我们不妨先看一下两部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就用人单位侵权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共计106个字,《民法典》第1191条共计136个字,后者比前者多20个字。改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地方:
其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需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典》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其二,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于和用人单位有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而言,上述变化意义重大。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有行为过错的直接侵权人追偿;另一方面,对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在劳务派遣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即根据其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仅仅为“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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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到“司法”,不同语境下的用人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在不同的语境下,“用人单位”的含义有所不同。
从劳动法角度,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组织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组织等。尤其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将劳动者派遣至某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为“用人单位”,而接受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其处从事被派遣的劳务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受派遣的劳动者之间为劳务用工关系,二者不建立劳动关系。
而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其所指的“用人单位”,则为与个人具有职务隶属关系、工作委派关系、组织管理关系的组织单位,既包括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又不限于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因此,这里的“个人”对于第三方来说,其是“用人单位”的成员,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执行职务、履行职责。
本文所讨论的“用人单位”是从《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角度,探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从案由角度细解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规定,在一级案由“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设置的三级案由中,第342条为三级案由“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343条为三级案由“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p898,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这样定义和解释“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验中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存在而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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