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侵权责任法案例(2021年侵权责任法热点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案例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如何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2)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机动车所有方,未审慎检查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与甲关于租赁汽车的合同效力待定。当然,这是合同法的内容了。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侵权责任法 》和《 合同法 》将废止。 合同法中要保护到的权益是基于双方的合作意向才达成的,这和我们一般的权益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因为合作存在的权益是特定的,不过在某些 合同违约 的案例中也存在着 侵权责任 。所以,其实也有部分合同违约是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着俩部法律的。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第一,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同。 私法自治时常体现在对当事人合意效力的尊重,以及对合同关系的维护方面,所以,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区分违约和侵权的重要标准。所谓合同关系,主要是指 合同订立 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的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 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原则上适用侵权责任。事实上,侵权责任本身的含义就是指“非合同关系的责任”,因此,欧洲民法典研究组起草的《欧洲民法典草案》就将侵权责任称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这一点已经蕴含了侵权责任原则上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所被适用的意思。在前述“美容案”中,甲与乙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无论该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达成的,甲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接受美容手术,如果适用合同责任,甲就需要首先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适用侵权责任,只要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已经确认,则完全无需考虑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第二,义务来源不同 。 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体现为允许当事人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承认这种约定的约束性。因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依据仍然存在于其义务类型为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上。法定义务在学理上常常被称为“一般义务”,即所谓“勿害他人(alterum non laedere)”的义务。例如,在英国, 侵权行为 的经典定义就是:“因违反法律预先设定的一般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根据制定法,该义务是任何人所应遵守的,且该义务有助于保护任何人,而侵权责任的前提就是此种义务的违反。侵权责任法在设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义务的同时,还设定了各种具体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医疗机构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患者的病历资料,否则要推定其有过错。 与之相反,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极少规定强制性义务,原则上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作为义务来源。在前述“美容案”中,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出发,医疗方对于患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而从合同法来看,医疗方应当履行其对患者所作出的在无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完成美容项目的义务。既然医疗方承诺“美容手术确保顾客满意”,“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这就构成了约定义务的内容,即达到一定的美容手术效果。未能达到此种效果,就应当构成违约。然而,由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按侵权责任处理,并要求进行事故鉴定,因鉴定又引发新的纠纷,导致本可以直接确定为违约责任的纠纷,反而因鉴定问题使案件变得更为复杂,纠纷难以及时化解。此类情况在产品质量案件中也时有发生。 应当看到,合同法也出现了一些法定的保护义务。此类义务虽已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较大差距,但是它仍然没有完全脱离私法自治的范围。保护义务主要伴随着主给付义务而存在,旨在保障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义务只是辅助性的,仅在例外情况下存在。总体上说,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在合同义务之中,即使某项合同义务是法定的,它也总是与约定义务存在一种整体上的联系,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可能是服务于约定义务,也可能是约定义务的预备,还可能是约定义务的补充,因此,该法定义务在整体上是为了实现当事人所约定的合同目的,进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安排。但由于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所以,法定义务在合同法中总体上处于一种从属地位。 第三,责任承担不同。 根据私法自治,当事人也可以事先就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可以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这就可以极大地减少法官计算损害、确定责任的困难。一般来说,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常常通过约定来安排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这也为事后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了方便。在前述“美容案”中,乙在其散发的宣传单上明确承诺,“美容手术确保顾客满意”,“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这一承诺已经加入到合同内容之中。虽然“包赔损失”的提法比较模糊,但是,其意思仍然是明确的,即手术不成功造成的损失,其负有赔偿义务。在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了 违约金 ,那么只需要依据违约金确立责任即可,这就使责任承担非常简便。但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确定责任,就不能采用违约金,以及通过事先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来确定责任,而应当通过《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确定的法定的侵权责任方式来确定责任。有关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也应当依据法定的标准来计算,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空间相对狭小。 此外,如果当事人必须采用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请求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从而排除了对合同责任选择的可能性,也不能够事先对责任承担的形式进行约定。这未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完全交由司法机关来裁判,裁判者所作出的判决未必最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当依《合同法》第122条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四,免责事由不同 由于合同法贯彻了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契约必须严守”,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其就应当受到合意的拘束,因此,合同责任中法定的免责事由非常有限。通常来说,仅限于不可抗力。虽然如此,由于合同法具有预先分配风险的功能,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免责事由的方式对其预见的风险事先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做出了安排,就可以有效地规避未来的风险[17]。例如,在医疗合同中(如医疗美容、疗养合同),当事人明示担保达到某种效果,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因意想不到的风险导致手术失败,医疗方就不承担责任,则其也可以被免责。而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常常规定了较多的免责事由,包括一般的免责事由和特殊的免责事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除了该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外,还包括《侵权责任法》针对各种 特殊侵权 所规定的免责事由。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0条就规定了 医疗事故 中的特殊免责事由。在前述“美容案”中,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乙的法定免责事由就非常少,其只能通过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而加以免责。但如果适用侵权责任,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和该法第60条规定的免责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扩张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合同法所贯彻的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重新考察合同法所具有的预先分配风险、确定义务内容、确定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等独特作用,对我们界分两法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因为秉持了人文关怀的理念,可以强化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在当事人已经基于私法自治对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安排,并通过约定确定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时,如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不再涉及到对某方当事人的特别保护问题,而就有必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对于合同违约损害的赔偿,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就可以自由选择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并可以事先对这些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保护合同债权,则当事人就必须采用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这就排除了选择合同责任的可能性,当然也不能事先对责任承担的形式进行约定。这未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尤其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做出了安排,适用合同责任就更能体现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从法律上看,当事人做出了允诺,那么基于禁反言原则,当事人就不能违背其事先做出的允诺,更何况,当事人通过合同对自身的事务做出了安排,以防范未来风险,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已经对合同责任做出安排的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通过合同自愿地对风险进行安排,比起溯及既往地确定侵权责任要更加优越。”[18]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的处理原则是一个蕴含了价值判断的法技术安排。虽然在许多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的适度扩张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有效救济受害人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无限制地扩张下去,而应当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有必要适用合同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题。上述资料中也是分别从俩者的义务来源、责任的承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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