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例子(不当得利的案例分析)
关于不当得利的一个案例
甲将牛遗弃后,该牛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即乙取得所有权,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法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是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中国普法创新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围,其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举例说明哪些事实是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非因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原因,仅仅因事实获得利益的情况。2、例子1:甲乙两个鱼塘相邻,下雨后池水上涨,甲鱼塘的鱼苗游到的乙鱼塘,那么乙鱼塘所有人则是不当得利人。例子2:甲谎称某药有治疗胃病的良好功能,乙欣然订立买卖合同后购买,后发现该药质量低劣,遂发现受到甲的欺骗,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此时甲卖药所得价款属于不当得利。3、受损失一方可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该利益,对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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