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电影(电影好看)
影视作品侵权如何赔偿
影视作品侵权按如下方式予以赔偿:一般可由侵权行为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赔偿范围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啥现在电影火了都被侵权抄袭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因为现在的电影创作者都越来越懒了,他们往往不想依靠自己最原始的创意来存活,因为这种创意一方面是因为大多数观众都不能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受众的群体太小,大家都不喜欢这种题材。而对于一些已经热火的电影题材和相关内容,导演和制作方方面不用再苦心费力的去思考相关的影视细节,只用进行删减和相应的剧情剖析,就可以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来拍摄和上映。正是因为这部火灾的电影里有人们能学习到的方面,所以这些新型电影工作者才会用各种方法来抄袭,而这种现象也是无可厚非的,只有发现和没被发现之分。
蹭电影热度
对于之前已经火爆的电影,许多没有视力和没有先前名气的导演和作品都会按照原本的电影模式来开拓自己的新道路,这种新道路虽然是在老道路上走的,但是却能迎合观众的想法与需求,比如一部火爆的电影是名字吸引了观众,那么这部新抄袭的电影,导演就会将自己的电影名字增加或减少几个字,又或者是说明跟之前电影意思相近的部分,来达到一种吸引眼球的目的。往好的来说是蹭热度,往不好的来说就是照搬。
铤而走险
有句话叫一将功成万骨枯,而电影导演和制作方也正是如此,可能观众或其他原著受众者并没有意识到,这部新电影有原本老电影的内容,大家会非常乐于接受这部新电影的相关情节,而这部新电影也会因为之前的热点而火爆。可是另一种情况就是被发现相关证据,此部电影被判处侵权和抄袭。这是两种极端的结果,也是侵权抄袭者背水一战的两种下场。
符合观众心意的题材难找
现在的许多导演,每天都在为迎合观众或想要了解观众内心的真实想法而费尽心思,而他们也会从之前成功的电影作品中找到借鉴,并且会从相关影评内容中了解到观众的渴望,这也使得侵权抄袭行为慢慢浮出水面。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电影火了才容易被侵权抄袭。
电影侵权了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可以拨打12318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当地的工商局、文化局、派出所进行举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叫电影版权侵权
电影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深深影响了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它不仅仅是一种人们娱乐的方式,更是一种文化传播的途径。电影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电影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创作手段,并为电影的传播开拓了更多的渠道,也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观众市场,但同时也给电影的发展带来了挑战。 在电影领域,科学技术的应用同样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电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科学技术每向前迈进一步便为电影拓展一些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为电影作品版权侵权提供了更先进的工具和手段,又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电影的发展。纵观世界电影发展史,几乎就是一部便随着技术创新的电影版权侵权斗争史。在最初的胶片电影传播时期,由于受技术限制,对电影作品的侵权一般仅限于在除电影院外的公共场所的未授权放映,权利人比较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光碟电影的传播则是随着录制设备技术的完善及影碟机的家庭普及而发展起来的,这使盗版光碟很容易的走进了千家万户,这给版权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维权路上的艰难;当今的数字电影,是在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电影作品形态,互联网使得电影作品的非法复制、翻录、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从而电影作品版权也更容易受到前所未有的侵害。因此,数字技术时代怎样保护好电影作品版权便成为各国法律不容回避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综合的表现艺术形式的电影作品,具有许多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不具备的特点,恰恰这些特点给相关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理论界对电影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缺乏密切关注,致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相当贫乏,这种理论研究的缺乏势必影响到立法和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的提升。故而,电影作品版权侵权研究的加强,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本文在考察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实践,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这一主题,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对电影作品的一般问题进行分析。从电影作品的概念谈起,论述了电影作品及电影作品版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第二部分详细分析电影作品版权的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问题。主要从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界定、特征分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理论探讨。在电影作品版权侵权归责原则的问题上,针对权利人是停止侵害还是损害赔偿的请求,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表现类型和抗辩事由进行了论述。依据不同的标准,其表现类型有所不同。针对信息时代电影作品版权侵权变得更加复杂的特点,本文着重从间接责任方面论述对我国电影作品版权的保护。在抗辩事由问题上,分别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版权失效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论述了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来讨论对我国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民事救济方法,并从第三人责任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迅雷侵权美国28部电影被判赔偿多少?
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起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近日宣告胜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40万元人民币。至此,这起持续两年半的跨国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加强版权意识,规范互联网市场将成为今后的新常态。
该判决是针对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对迅雷提起的民事诉讼做出的,该诉讼指控迅雷侵犯了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28部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于2015年1月19日正式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经过两年半的取证及审理之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裁定迅雷未经授权,通过其服务向公众提供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的若干作品,严重侵犯了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的著作权。法院判决迅雷停止侵害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的著作权,赔偿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40万元,并承担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的诉讼费用等。
该协会亚太区总裁艾理善表示:“这一判决是对版权保护强有力的支持,令人振奋。这一决定给中国市场发出了正确的信号,那就是对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不能听之任之。”事实上,早在2008年,美国电影协会就已经起诉过迅雷,数年间多家公司也都曾起诉迅雷侵权,但都被其一一化解。此次美国电影协会的胜利,可以说是维护互联网版权的一次标志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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