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医疗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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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机动车所有方,未审慎检查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与甲关于租赁汽车的合同效力待定。当然,这是合同法的内容了。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引起他人伤害了的,那么就会由相关得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假如是相关得监护人员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那么则可以减轻无民事人的侵权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会产生民法上的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他人损害时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时,由于其识别能力存在缺陷且通常又没有财产,所以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通常应该由对其存在监护义务或其他监督管理义务的主体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即承担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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