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只要挺过2年就没事了?(老赖只要挺过5年就没事了?)
老赖只要挺过2年就没事了?
因为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其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2年后,逾期就没办法再请求法院保护。
但是,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所谓的2年诉讼时效对它没有限制,最长可以有20年的保护期。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会从借款人表态拒绝还款的那一天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借贷双方就原来的债务再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章,那么原来的债务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
欠了民间借贷逾期成了老赖,就算挺过2年,也只是贷款人可能不能再起诉,如果被执行人还有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其他多项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还可以延长1-3年。
况且如果贷款上征信,不还清贷款,征信上的逾期记录会一直存在,不会自动消除。
老赖只要挺过2年就没事了?
一、老赖只要挺过2年就没事了?
1、老赖并不是挺过2年就没事了,用户成为老赖以后,必须还清逾期的欠款,这样老赖的身份才会撤销。而一直不还清逾期的欠款,用户就会一直是老赖,这个不管是过了2年还是几年,老赖都不会自动撤销。因此,越早还清逾期的欠款,对于解除老赖越有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老赖2年期限到了就没事了?老赖有可能是终生的!
; 在我国,欠钱不还这类的案件大多为民间借贷,不在刑事案件之内,欠钱不还的人一般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活动,负刑事责任的很少。于是这滋生了很多老赖的侥幸心理,认为老赖2年期限到了就没事了,但情况并不是这样的!
老赖2年期限到了就没事了?
我国的个人征信报告上的征信记录最多只记录5年内的逾期记录,五年期限过了之后,用户个人征信报告上的逾期记录就会被系统自动清除。但自动清除的前提是,欠款人已经将这些逾期金额和罚息还清。
如果老赖的欠款金额并未还清,那么个人征信上的逾期记录将会跟随老赖终生。而老赖终生的信贷服务都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到老赖子女成年后报考公务员等。
网上也有一些说法,我国民间借贷的有效诉讼期限最高为3年。3年期间,如果追款人未向老赖催款,那么3年之后,这笔欠款就不受到法院的保护,老赖也就不再是老赖了。
但实际上,只要追款人在3年期间,有明确向老赖催款过,该笔欠款的诉讼期间就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假设A向B催款,微信上问了一句“什么时候还钱”,那么诉讼时效就需要重新开始计算。而老赖如果再次期间哪怕还了1元钱,诉讼时效也会重新开始计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就算追款人不再追款,老赖只是不用还钱了,也并不代表老赖不是老赖,如果期间老赖还有其他失信行为,其老赖时间还会延长。
以上就是对于“老赖2年期限到了”的内容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老赖是不是过了两年就没事了
我国的个人征信报告上的征信记录最多只记录5年内的逾期记录,五年期限过了之后,用户个人征信报告上的逾期记录就会被系统自动清除。但自动清除的前提是,欠款人已经将这些逾期金额和罚息还清。
如果老赖的欠款金额并未还清,那么个人征信上的逾期记录将会跟随老赖终生。而老赖终生的信贷服务都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到老赖子女成年后报考公务员等。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主要职责
1、 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3、 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
4、 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5、 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 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 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8、 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
9、 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1、负责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2、承办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背景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
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
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职能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人民银行加快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初步建成,在经济和社会中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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