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青少年的案例(民法典关于青少年的案例有哪些)

2022-10-03 民法典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例

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最安全、最可靠、最温暖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可是不少家长忘记了还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爱怎么管就怎么管,要怎么打就怎么打,而未成年的孩子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在家庭中发生了一些儿童受侵害的悲剧。

2000年4月12日夜11时,北京房山区琉璃河地区43岁的农民骆淑平,因对8岁的儿子王闯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说谎之事不满,遂持木把笤帚对王闯进行殴打。王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母亲毒打,造成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发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为重伤。检察院对其母提起了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

北京一家医院提供的消息说:一个5岁的女孩被父母逼着学弹钢琴,如不弹够父母规定的时间便被呵斥或打骂,她却没有一点自我保护意识,任由父母打骂。她的父母还认为“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才”。一天,孩子弹钢琴时突然全身不停地抽动,破口大骂,眼鼻错位,被医生诊断为脑神经介质发生障碍的“抽动秽语综合症”,是由压力过大所致。从此,孩子一见钢琴就犯病,家长只好将钢琴卖掉。

30岁出头的下岗女工王某,把自己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女儿陈莹身上。1999年7月7日晚上,王某在家里教5岁的女儿练习书写阿拉伯数字。陈莹写了一会儿,就叫嚷着找小朋友玩去,王某坚决不许。直到晚上11时半,小陈莹就是写不好“8”和“9”这两个数字,气得王某顺手抄起苍蝇拍就打女儿。个性倔强的陈莹干脆就不写了,也不躲避母亲的抽打。这时,气到极点的王某,找来擀面杖,抡起来就打女儿的腿和后背。当晚,女儿上床后,直喊肚子痛,并在床上不停地翻滚。王某一看慌了神,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然而,医生终没能留住小陈莹的生命。

以往提到家庭暴力,受害的往往是老人、妇女,而今,家庭暴力已殃及到未成年的孩子。在国人心中,“不打不成才”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根深蒂固。专家说,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自护观念在心里也没有树立起来,暴力侵犯儿童案件不在少数。因此,一些专家、教授、医师向全社会的所有家庭呼吁:住手!再也不要打孩子。过分溺爱、过度保护将束缚孩子自由飞翔的翅膀,而暴打孩子将折断孩子的翅膀。呼吁全社会每个家庭都给孩子一双真正自由飞翔的翅膀

Ⅰ.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由于生活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于这种伤害一定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这种伤害既包括显性的表面的伤害,即对青少年身体的伤害,同时还包括对青少年心理、精神层面的伤害,最严重的是生命的剥夺。这种隐性的伤害主要是指来自学校老师、家庭中父母的伤害,不易被社会觉察和理解。但应与家长、老师的教育目的相区分。同时,另一方面青少年也要自主思考、自我判断和反思。对于来自学校、家长的侵害注意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目的和方式两个层面预防和警示自己。

Ⅱ.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

对于十三四岁的青少年来说,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有限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可能常常会受到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青少年受侵害的四种常见的来源,即意外伤害、家庭侵害、学校侵害、社会侵害。

意外伤害往往是由于一些突发的责任事故,例如交通意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家庭侵害、学校侵害和社会侵害往往是以暴力的手段侵害青少年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给青少年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等问题。对青少年的伤害不仅包括身体方面的伤害,而且还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甚至剥夺了青少年年轻幼小的生命。

学校家庭中的侵害行为有许多。

面对小霸王,不卑又不亢。(来自同学的侵害)

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暴力事件?校园暴力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不健康的心理相联系。由于对家长、老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

2)面对老师父母,加强沟通相互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法律,不仅是给未成年人定的,也应该是给学校的每个教师定的。从一起起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师心里就没有装着这个法,他们不但没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甚至在残害着未成年人。教师以暴力侵犯我们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长发育过程,使之丧失在校园中对老师的信任感与依赖感。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现反社会人格,并带有较强的攻击性,可谓贻害无穷。

①2000年3月15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莲塘某中学,在上第四节课的时候,有十几名高一(1)班的学生因未完成李老师头一天留下的6道数学作业题,便遭到每题抄写1000遍、一共6000遍的体罚。作为高一的学生,面对这个令他们胆战心惊的天文数字,只是逆来顺受,没有及时反映到校长那里,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②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某小学二年级老师惩罚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出了个“损招”。2000年3月25日上午,肖老师命令未完成作业的12名学生(7个男生,5个女生),当众脱裤子,并在教室里转一圈示众,班主任还指派两名班干部对不听话的学生强行脱裤子。

③据《云南日报》报道,4月3日晚7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中学初一(4)班的学生正在晚自习。历史课教师聂朝宽发现学生张波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3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好动的张波与坐在二排的一名学生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聂老师便上前连扇张波10个耳光,把16岁的张波扇倒在地。张波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聂老师还认为张波是假装晕倒,抓着头发拎起又补了两个耳光。过了几分钟,不见张波起来,惊慌失措的聂老师连忙叫上10多个学生将张波送往乡卫生院抢救。晚上9时,张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学生现场目击:张波是被聂朝宽老师活活打死的。村民王某告诉记者,他的孩子跟张波在一个班读书,每次孩子从学校回家来,都诉说他和同学被校长和聂朝宽等老师打骂惩罚。孩子说,去上村乡中学不是读书,是坐牢,环境太恶劣了。

——《时代潮》2000年第十期

我们要辩证地分析来自家庭和学校方面的侵害,一方面家长、老师教育学生的目的是爱护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学生要主动地与父母、老师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对于老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自家庭的侵害。

一方面家长教育我们的目的是爱护我们,帮助我们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我们要主动地与父母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对于家长的错误教育方式,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青少年学生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认识到受教育既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青少年学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意外事故和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这些侵害严重侵害了我们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但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而且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创伤,使我们的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剥夺了我们的健康,甚至部分青少年的生命和希望,毁灭了一部分青少年儿时的梦想。

还存在着自然灾害,如突发的洪水、地震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如犯罪行为。

这些都可以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对我们的安全构成威胁。

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差和防范突发事件的训练的缺失,是造成意外伤害的重要原因。

相关链接 触目惊心的数字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路多、车多、人多,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三多”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路多、车多对于我国道路交通的发展来说本来是件好事,但是这“三多”凑在一起,无形中就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会。看看下面的这些数字,你会觉得这不是在瞎说。建国后的五十多年以来,我国道路发展迅速,1999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已达13520000千米,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1605千米,在全世界排名第四。

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间,我国民用汽车总量由551.36万辆增加到1608.91万辆,平均每年增长11.3%。其中私人汽车拥有量由1990年的81.62万辆增加到2000年的625.73万辆,平均每年增长22.6%。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第一大国。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到2000年11月1日为止,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29533万人。

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举个例子来说,日本的首都东京有14500个路口,全有信号灯,其中一半是自动控制的。我国36个大城市总共只有7000个灯控路口,还不到东京一个城市的一半。在我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131起,有229人因此死于非命,这相当于每天都从天上掉下一架波音飞机的损失。1998年,我国共发生与学生有关的交通事故8197起,造成3640人死亡,10257人受伤。1999年,全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少年儿童多达7389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83500多人的9%。1999年,全国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少年儿童多达17223人,占全年因交通事故受伤总数的6%。在同学的身边,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着,由此而带来的悲剧,每天都在上演。交通事故和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耸人听闻,它就像一只伺机捕食的猛兽,随时准备袭击那些敢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人们。

知识点2 身边的保护

Ⅰ.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的原因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应受到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肩负着保护青少年的责任。他们采取的保护措施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心理环境。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教给我们必要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巧,可以使我们更冷静地面对侵害,保护自己,为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空间。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有助于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青少年时期是打基础的阶段,学会自护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功。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有助于增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

Ⅱ.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

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地位而受到侵害。因此,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和侵害,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青少年必须要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

误区警示 经常有父母说:“孩子是我的,我想让她上学就让她上,不想让她上就可以不上。”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点拨 这种言行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作为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履行。同时接受教育对公民的自身和国家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父母不让孩子上初中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教育是适龄少年和儿童必须接受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初中学生是否接受学校教育不是个人的自由。学校有保障贯彻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家长必须让适龄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同时这种言论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所以这种说法没有道理。

Ⅲ.社会的各方面关注、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我国青少年占全国人口将近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因此,在实施素质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相互沟通、积极配合,以便能够使素质教育达到更好的效果。对青少年的素质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紧密结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个系统工程。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实生活中,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情屡有发生,为了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便是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社会各界的职责,强.化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此外,由于青少年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征,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也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教唆、诱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非常繁重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不仅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还要制订关于青少年的专门法律,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防止意外伤害提供帮助请拨打“120”——生命转折线

在遇到突发疾病,意外事故伤害时,拨“120”电话,请记住以下几点:准确说出病人所在的详细地址,尽量提前接车,平时不可随意拨打。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家有病人事危急,快拨“120”莫迟疑,详细地址认真讲,转危为安忧变喜。

2.遇险与自救——游泳抽筋了,脚尖快上跷

小故事:暑假里,晓莹与同学赵兰去游泳。到了游泳池,晓莹换上泳装,草草冲了澡,便跳进了泳池。赵兰则冲淋浴,做操,活动身体。等到晓莹游完50米,她才下水。在游第2个50米时,晓莹感到不对劲了,她的小腿越来越沉重,抽筋了。最后小腿竟伸不能伸,屈不能屈,疼得她侧身抓住池壁,被赵兰扶上了岸。经医务室医生做了按摩,才恢复正常。

常识:游泳时应记住以下几点:

(1)天热时,先喝点冷饮,降低一下体温,之后再下水。(2)下水前一定要充分活动一下,如能做一套体操更好。(3)在水中不可持续地拼速度,要一会儿慢一会儿快地变换泳姿。如果出现抽筋的现象,要把脚尖尽量上翘,缓解后,游到岸边休息。

口诀:游泳抽筋皆因凉,一旦抽筋别着慌,跷脚蹬地求缓解,吸取教训莫逞强。

3.遇险与自救——不慎落水里,智勇求生机

一位四年级的学生,不慎掉进了河里。河不深,但水流很急。他吓坏了,被水冲着,顺流而下。流经一个大河滩,本来他可以趁机站起来,因为水只有小腿那么一点深,但他没有抓住这个机会。经过的大石块、树桩,他都没能利用。结果,他被冲进了一个大水库,淹死了。

常识:如果不慎落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憋气:要憋住气,用手捏着鼻子,避免呛水。(2)轻装:及时甩掉鞋子,扔掉口袋里的重物。(3)站起:当漂到水浅的地方,要及时站起,不可坐失良机。(4)漂游:顺着水流,边漂边游,不要径直游向对岸,方向稍偏些更好。(5)呼救:不会游泳的,要边拍水边呼救。放松:如有人相救,自己要尽量放松,不可紧紧抓住拯救者。

口诀:掉进水中莫慌乱,狂喊力气会耗光,顺水漂流寻时机,冷静观察好脱险。

4.遇险与自救——野外旅行迷路,登高觅人

小故事:赵小锐和同学利用暑假到森林中参加生物夏令营,他看什么都感到新鲜。突然,他发现一只美丽的大蝴蝶,他想也没想,抄起捕虫网就追了过去。也不知道跑了多长时间,当赵小锐如愿以偿抓到那只大蝴蝶时,周围已经找不到一个同学了,也听不到一点同学们的谈笑声,甚至连那条森林中的小路也不知去向了。他迷路了。这时,他想起老师说过的话:“在森林中迷路时,千万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想到这,小锐做了几次深呼吸,平静了一下心情,开始为如何走出困境思索起来。不久,他就制订了一套方案:他先是回忆起自己离开队伍的时间,然后仔细观察附近的地形地貌,找到自己跑来时踩出的脚印,沿着脚印一步步慢慢地走,终于走回到来时的那条小路。沿着路没走多久,就听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呼喊声,小锐激动得都要哭了。他成功了!

常识:

如果在林中迷了路可以按以下方法去做。

(1)回忆:立即停下,回忆走过的道路,尽快确定方向。

(2)观察:看看四周的野草。刚走过的路,草会被踩倒且倒向某一方向;确定了来时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来时的路。

(3)到高处去:爬上最近的山脊。一可以确定自己的位置,二可以发现人活动的迹象。

(4)寻找水流:在林区,道路和居民点常常临水而建,沿着水流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人家,也容易走出山区。

口诀:林中迷路要镇静,登高寻人看究竟,沿着山川寻路走,伏草蛛丝指你行。

5.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在你外出时候,最好能做到下列几点。

(1)告诉父母自己去哪里,大约何时回来,与谁在一起,联系方法是什么。

(2)尽可能结伴而行。

(3)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不走小路。

(4)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歹徒面部。

(5)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

(6)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口诀:外出活动不要怕,结伴而行正气大,电筒哨子手中拿,胆大心细巧筹划。

6.女孩外出自我保护的忠告

女孩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晚上外出时,应结伴而行。衣着不可过露,不要过于打扮,切忌轻浮张扬。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大庭广众之处靠近,必要时可呼叫。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个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16岁的小钟是北京某中学学生,他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与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还以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为要挟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说法:小钟无视国法,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小钟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一天,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法官说法:小白在目睹母亲杀害李某的情况下,帮助母亲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白犯罪时未成年,其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小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案例五: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可以向同学炫耀,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色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经鉴定,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文、小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人的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判处了刑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 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致其 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 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规则处理: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胡某15岁,故不能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亦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政策,纠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对本案处理的感想: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民对他们同样抱有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正处于在生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

另外,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反作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贯穿于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本案之所以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正是因为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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