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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2022-10-31 案件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6种情形: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没有明确的被告;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等。

【法律分析】

驳回起诉的情形具体有:1、原告重复起诉的。2、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事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3、搞错了被告,同时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4、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的。5、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同时也没有正当理由的。6、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7、原告在撤回起诉之后,又另外提起诉讼,但此时并没有正当理由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驳回起诉的情形

一、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二、驳回起诉是败诉吗

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败诉是指在民事解纷过程中,当事人关于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纠纷的独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现的一种状态或者结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败诉是民事纠纷经裁判者审理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状态。在这里,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败诉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种判断,凡是未经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的民事纠纷不存在败诉的情形。就判断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在民事诉讼中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决书,在特定的行政裁决中有行政裁决书。

第二、败诉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内容,则该部分内容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于在那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运用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得出的结果中不存有实质意义上的败诉,因为不具有执行力的结果在现实中不一定都能够得到履行,必要时还得依赖于有强制执行力的解纷手段。当然对于申请执行中的败诉更是直接体现了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

第三、败诉是针对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当事人的地位的主体才能谈得上他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具体而言,所针对的当事人包括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仲裁裁决和行政裁决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四、败诉是在相对意义上而言的,即纠纷处理结果相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来说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是一部分败诉了还是全部败诉了。这里还应提及的是,相对意义可以分三种情况加以理解:纠纷处理结果与民事纠纷当事人各自所请求的实体权益的比较、纠纷处理结果与各自实际上应该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的比较和纠纷处理结果在民事纠纷相对双方之间的比较(即原告胜诉了,实际上就是被告败诉了,而原告败诉了也就是被告胜诉了)。

第五、就败诉所处的期间而言,败诉不仅存在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即通常所说的审理期间,而且还可能出现在生效裁判作出后的申请执行期间,这是因为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也是一种败诉。

三、驳回起诉诉讼费会退吗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什么意思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应当仲裁主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应先行劳动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一事不再理。

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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