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对比?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对比?
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法律、办法、条例、解释、规定都是国家哪个层面制定下发?
你好,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层级,而我国既有国家法律、又有党内法规,二者有明显的区别,非常复杂。
先讲一下国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等等。
第一,法律。我国的法律分为3个层次,分别是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肯定是由全国人大进行修改。
基本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常见的有《刑法》、《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等。
普通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印花税法》等等。
法律的名称通常以“法”为名,也有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为名的,例如有《户口登记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等等。
第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以“国务院令”的名义发布,通常以“条例”为名,例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等。
不过,也有些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等。
第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2、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等。
3、民族自治区域的人大也有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等等。
另外,地方性法规也有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的,例如《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政府规章三种。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制定和修改,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省级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58号)。
地级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2018〕145号)。
第五,解释。常见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的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例如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的审判解释、最高检的检察解释,例如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综上所述,法律肯定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是最高的。
而在国家层面,条例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也有国务院制定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至于办法和规定,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还有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效力依次降低。
最后,介绍一下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名称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最根本的自然是《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进行修改。
其次是准则,类似基本法律,对党内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目前仅有3篇,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
再次是条例,类似普通法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至于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效力基本相同,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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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办法?
行政法规的标题通常有以下四种写法:
(1)是由国家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报》1991年第1号)。
(2)是由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其中事由多用“关于……的”介词结构,使之作文种的定语,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18号)。
(3)包括适用范围、事由和文种,如《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15号)。
(4)只含事由和文种,如《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4号)。如果该法规是暂行、试行或补充的,则在法规名称前注明“暂行”、“试行”、“补充”的字样。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29号)。
正文
行政法规的正文包括制定目的或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制定目的是指制定该法规所达到的结果,用“为”或“为了”介词领起,往往起笔交代。制定根据是指制定该法规所依照的法律、法令或法规,用“根据”、“依照”等介词领起,写在第一条或第二条中。依法规的内容,制定目的和制定根据可只写一个,也可两者都写。
适用范围是指必须依照执行或应当参照执行该法规的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其中,依照执行的对象写在篇首或篇末,参照执行的对象多写在篇末。
主管部门是指主要负责该法规的解释以及制定实施细则的机关,多在篇末写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13号)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农业部制定。”
具体规范是指该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执行和遵守的事项,这是正文的核心部分,需要分若干章或若干条逐一表述。
奖惩办法是指该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有的在具体规范中分述,有的单列于具体规范之后条陈。根据法规的内容,可两者兼写,也可只取其一。
施行日期是指该法规的生效时间,多在最后一条中注明。有的法规发布之日立即生效,写明“本条例(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字样;有的法规从发布到施行要隔一段时间,如《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24号)于1988年11月8日发布,施行日期是1989年1月1日;有的法规不规定具体的施行日期,只写“本条例(规定、办法)的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等。一些新法规发布的同时还废止有关旧法规,也在最后一条中写出废止的旧法规名称、制发机关及发布日期。此外,行政法规如有附件,将其列在正文之后。
行政程序法全文?
第一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程序、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
第三节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比较
第二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渊源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第三章 外国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现和发展
第二节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三节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四节 日本《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
第一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形式特点分析
第二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内容特点分析
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程序公正原则
第三节 行政公开原则
第四节 参与原则
第五节 效率原则
第六章 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
第一节 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现状
第二节 完善现行行政立法程序的几点思考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七章 不利行政决定程序
第一节 不利行政决定
第二节 调查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听取意见
第五节 说明理由
第六节 送达
第八章 授益行政决定程序
第一节 授益行政决定
第二节 授益行政决定的实施程序
第九章 非权力行政行为程序
第一节 行政指导程序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
第十章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程序违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第十一章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
第三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
第五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路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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