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权(提案权质询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行使提案权
人大代表的行使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
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个代表的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扩展资料
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审议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通常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二、表决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
三、提名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什么是提案权?
立法提案权 :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立法过程的必经程序,各国法律大都有明确规定,但范围不尽相同。 具体到百科里面去查
什么叫做股东的提案权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密切相关,当属共益权之一。”[1]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一是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在日本,将前者称为“议题提议权”,后者称为“议案提议权”。[2]
要正确认识股东提案权,还要和其他几个相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不同。在我国,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具有这些持有量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这就是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这个权利的相对方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105条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也得把审议事项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东,此时公司的股东即实现了公司的股东提案权,又实现了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虽然股东的提案权也是对于公司董事会行使,但这两种权利的差异在于内容:提案权是对公司在股东会上通过的决议的内容提出提案,而股东大会召集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召集权也是有差别的。当股东行使召集请求权后,董事会不按照股东的请求召集股东会,则股东就享有了股东召集权。韩国的商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已经有少数股东请求,但董事会不履行召集程序时,请求召集的股东可以经法院的许可直接召集大会。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临时召集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只能够“请求”董事会,至于是否得到允许就完全看董事会的决定,如果遭董事会拒绝,公司法也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股东会的临时召集权的规定。因此股东的正当权利就在现有法下似乎只能通过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来实现。
由于股东提案权是公司股东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把自己的议案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会拒绝而可以行使股东召集权,则此时虽然股东的议题可以在股东会上作为议案,但是由于它不再是由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的,因此本文认为股东在行使召集权时,就不再行使提案权了。
从某个意义上讲,股东的提案权行使成本要比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和股东召集权的行使要低。“因而仅当股东的目的不能通过提案权实现时,该股东方诉诸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3]很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中,不仅对于股东召集权没有规定,而且对于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也没有规定。
股东会提案权解读
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议题和决议事项都由大股东确定好了,小股东只能被动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现在新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制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了这样的规定,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议题和决议事项便有了应对办法,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此外,新法第22条还规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比如,a有限公司打算为其股东b提供担保,新公司法规定此事项股东b不应参与表决,但是股东b却参与了该事项表决导致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这样股东b的行为就明显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这时其他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的时候,大小股东间股权斗争激烈使公司陷入僵局的状态,股东会开不起来,董事长可能拿着公司的公章,总经理、小股东可能拿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走了,这将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针对此种情况,新法183做了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款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知道公司的发展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发展的时候公司就需要融资再融资的过程,也就是需要股东来进行投资资金,所以股东有一定的权利来决策公司的发展方案,以此来确保公司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利益。
股东行使提案权有哪些条件?
一是对提案股东的持股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二是对提案内容的要求: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什么是提案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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