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五个要件)

2022-10-31 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而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五个要件)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具有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行政法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政咨询和理学,行政政策行为行为必须是具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7、行政确认。

行政行为分类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是指哪些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法律分析】

具有来说有: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行政行为种类有九种: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 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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