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上诉是否会胜诉?
行政诉讼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上诉是否会胜诉?
例如典型案例中的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甲乙两个培训机构均无办学许可证,且涉及的个人信息多为格式统一、内容全面、精确度高的整个学校或整个班级的信息,内容包括学校、学生姓名、入学年份、班级、学号、邮寄地址及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给广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2019年11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教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最终,甲培训机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住所地失联异常名录,乙培训机构需变更负责人后重新取得办学许可证。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一方面,及时堵漏补缺、完善人防技防管理措施,加强自身及校园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另一期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公司开发的音乐视频教学类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等情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调解,该公司自愿对App进行全面整改,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对该App后续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代表评估,通过合规检测后才允许其重新上架。
行政诉讼书标准范文?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H县xx服务中心业主,住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被告:H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H县国土资源局H政土字(2010)99号《H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H县xx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2009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2010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010年5月31日,被告发H政土字(2010)99号《H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6月5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H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年7月 日
行政诉讼中发现被告伪造证据咋告?
如果你上诉后,二审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件会发回重审。
但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目前只是你自己对案件的认识,能不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呢?
建议你可以找找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学习一下,用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对照一下你自己的案子,看看你自己的认识是否和最高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认识是一致的。
你也可以找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帮你分析一下。
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或在二审败诉之后,是否坚持再审?
行政诉讼中发现被告伪造证据咋告?
行政诉讼就是大家俗称的民告官,这种官司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事后补充证据就会被判败诉!
举个例子,比如工商局说你卖假货,吊销你商店的营业执照,你不服气,先要求行政复议,最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恢复你营业执照!官司到了法院,你就只管大大咧咧的,不需要证明自己没卖假货,相反倒是工商局需要举证证明你卖了假货,工商局如果拿不出证据,或者这时候才急急忙忙收集你卖假货的证据,这叫事后举证,都属于无效,那就会被判败诉,也就是说工商局以卖假货为由吊销你营业执照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会判工商局改正!
如果工商局做伪证,比如伪造数据、倒填日期、编造虚假证人证言,这都是妨碍诉讼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轻则罚款2000元,重则拘留15日。并且责任最会终落实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头上,因为行政机关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工商局局长要承担责任,把工商局长拘留15天!当然,上述是就法说法,实际生活中就另说吧!
发现工商局伪造证据倒是不难,难得是如何举报,现在的途径只能是向纪检委监察委举报,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通过信访渠道!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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