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民法典正式全文,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全文?
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全文?
1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2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3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5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6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8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9 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11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12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3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民法典什么时候改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最全的法律百科全书就要施行了,也即将改变我们的生活。民法典编纂继承了中华文化的优秀成果和民法自身积淀的优秀成果。民法是一个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687条全文?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家有何看法?
从依法治国秉讲,严格来说,现有法律体系中不是没有“民法”,但编纂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防止“按下葫芦浮起瓢”、解决一个问题又造成另一个问题。
过去没有民法典,出了问题常常是枝节化、碎片化的思考,带来很多弊端。例如,某省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对骑行电动车违章者可以没收其电动车。这就是下位法不遵守上位法的典型例子。如果仅仅从行政处罚的角度看,可能得不出正确的结论,但是从民法体系化的角度看就有问题了,因为消灭所有权的法律根据并不是地方立法可以规定的。与此相关,许多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问题,需要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内的各部门有系统化的考虑,也必须有国家基本法律体系化的规范。民法典编纂的最大好处就是解决这些问题。从这个层面来讲,民法典对于保护老百姓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解释?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集中在第二百四十三条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在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条例中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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