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自然人企业而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公司制企业是自然人企业而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公司制企业是法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自然人发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之相适应的资金。公司制企业是一个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简述公司制企业的特征与主要类型?
答案:
一是有大规模筹资能力,能迅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二是有限责任制减轻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有利于资本集中;
三是公司资产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四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大对经营者的压力,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在于: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谋求、维护和改善成员利益为目的,成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企业则追求投资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并不以为特殊的对象服务为目标。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是主体。虽然专业合作社也出资或采取入股联合的形式,但资本的联合从属于劳动的联合。一般来说,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服务对象,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 企业中,资本是主体,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公司制是资本所有者的联合,是资本的集中,是私人资本通过联合转化为社会资本的一种方式,而且股东并不一定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使用者成员均衡持股,即使股份有差异,也有限制。一般不允许非成员持股。 企业可以差别持股,也没有限制,特别是股份制企业,股东基本上不是本企业的使用者。 (4)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经营。 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大股东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掌握企业股份控制额,从而左右企业的经营决策,股东之间是不平等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性质上仍属于成员所有,退社时可以依法带走;合作社存续期间盈余积累形成的财产,本质上是成员的劳动所得,量化给成员。 企业股东投入资产后,只取得一个份额,即股权,股东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 (6)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即使是成员扩大投资的资本,也只能获得有限利息。 企业的分配是以股份的多少分红,即按资分配。
公司制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
1、减少和移转风险。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风险总是与投资的利润相伴随的。如果对股东的责任没有限制,而单个的股东又不能完全控制公司,那么当公司欠下大笔债务时,有可能招到众多的单个股东破产。所以,有限责任是减少风险的最佳形式。
2、鼓励投资。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使股东负有限责任,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
3、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投资者(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但投资者不一定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投资者是否应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责任形式的影响,在负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为遣免承担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必然要求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难以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4、增进了市场交易。有限责任和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投资风险的有限性,增强了股份在市场上的可转让性,从而增进了证券市插上的股份交易,促使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公司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什么?
根据国际惯例,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
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层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关系框架。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