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
相邻权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有: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纠纷;通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相邻关系纠纷;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权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相邻权纠纷的案由就是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邻里纠纷,可以是一般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也是可以是由此产生的行政治安纠纷或刑事纠纷;相邻权纠纷,在民法典上是相邻关系纠纷,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仅指双方在不动产上所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规定相邻关系如何处理
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如下: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兼顾利益、提供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院对相邻权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解决相邻权纠纷方式:
1、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协商解决;
2、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但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相邻权纠纷更多的是靠尊重。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在这一方面,法律并不是全部具有强制性的。“比如,邻居在公共通道上堆了杂物,影响你出行了。协商不成,你去法院告,法院判了,强制执行,邻居把杂物移走了,从起诉到执行完毕,可能半年时间过去了。你以为事情结束了,可过一阵,邻居又把杂物堆出来了,这时你就犯愁了,是不是再打官司重告一次呢?”其实,有些相邻权纠纷看似处理方法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可操作性。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将人们的一切行为纳入到秩序的轨道。靠什么纳入?我认为需要的是法律所体现的影响力和权威,也就是说对法律的尊重要真正融入到我们的内心甚至血液中去。另一方面也要靠邻里之间的尊重,这在处理相邻权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有句古话说得好:“冤家宜解不宜结,一场官司一世仇”。我们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以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怎么处理
相邻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提供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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