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案例,因霸凌同学北京五名未成年女孩获刑,网友表示大快人心,你怎么看?
因霸凌同学北京五名未成年女孩获刑,网友表示大快人心,你怎么看?
我第一个叫好,真是大快人心,每每看到校园霸凌的事件。都会忍不住心痛。Ta们极端的手段远比一个成人残酷得多!这样一来,可以让那些孩子知道,什幺样的行为会负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让他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远比用嘴说上干万遍顶用
雅安:为抢400元,3名未成年将小卖部老板娘劫杀!14岁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你怎么看?
3月26日下午,14岁的詹某某在宝兴市五龙乡的小卖部购物时,发现老板娘(即被害人胡某某)挎包内有数张百元大钞,便与黄某某(15岁)、张某某(15岁)谋划抢劫。
3月27日晚20时左右,三人进入胡某某的店中,趁胡某某不注意,将其零钱偷走,并于黄某某一同将胡某某放倒,三人通过扼喉、捂口鼻等方式致胡某某当场死亡,后带着劫获的400元与一部手机逃离现场。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14岁的主犯詹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两名未成年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及7年。
14周岁至16周岁属于相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年龄阶段的罪犯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中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几个未成年人刚好属于这个年龄段,实施的是抢劫犯罪,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詹某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所以法院对詹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已是最高的刑罚。也好在詹某某已满十四周岁,否则还将因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像这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事件也并不在少数。每当这类案件出现,必然引发公众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议论。但至于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这可能还需要更多的论证。不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仅仅通过刑罚来打击,这个确实不够。毕竟对于这些心智发育都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等等各方面都应当予以加强和更近,要指标,更要治本。
15岁未成年人因入室盗窃被公安给予行政拘留7日不执行的处罚,对其未来有什么影响?
违法居然不处罚,什么影响?对广大青少年成长会有太坏的恶劣影响。
依我之见:这种不执行的所谓“处罚”,实际上只会鼓励丶纵容这名违法未成年人,以及鼓励纵容“更多”有劣迹的青少年今后干更多丶更大丶更坏的事,甚至杀人等惊天大案,通过这种不处罚培养他们长大成人后成为“黑社会丶恶势力”。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的一生中长身体丶学知识丶观察认识社会丶树立人生观的关健时期。在这一期间需要家庭丶学校和社会各部门对青少年学生从德丶智丶体丶美丶劳等各方面加强教育管理,既长知识身体,又培养遵纪守法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习惯,一旦青少年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或者坏人教唆违法犯,理应对期批评教育,个别严重者理应“该处罚的必处罚”一一该行政拘留的,关青少年拘留所,该送该判刑的,关少年犯管理所或工读学校。
我们大家深知对有劣迹的不良青少年“严是爱丶宽是害”这个道理一一从小严格要求,才能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习惯,而青少年犯了错丶违了法丶犯了罪,如果不处罚,就会向所有的青少年发出一个错误的导向信号一一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是卖嘴白的一张废纸,可以任意践踏和肆意妄为。所以,如今我们这个社会一部分有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在家庭不管丶学校不敢管丶社会“不处罚”,就如同本案例所述青少年犯违了,决定治安拘留而仅仅因为是未成年人而“不执行”(不处罚),这不是在告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犯法吗?难道不是在鼓励和纵容未成年违法犯罪,甚至犯更大的罪吗?
这几年,未成年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家庭殴打父母,在学校霸凌同学,在社会偷抢伤人杀人恶性案件越来越多,甚而至于杀同学丶杀老师丶杀父母层出不穷。难道不正是我们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关于对未成人违法决定行政“拘留不执行”,违法犯罪不立案丶不逮捕丶不起诉丶不判刑的结果。
依我之见一一针对个别违法犯罪青少年,违了法该行政拘留的,一定要关进少年拘留所,“拘留一个人,教育一大片”,对于刑事犯罪青少年该逮捕判刑送进少管所的一定要送进少管所,“关押一个人,警示绝大多数有可能犯罪的青少年”。只有这样,才是家庭学校和国家真正对广大青少年的爱,才是国家对青少年负责任的表现。
面对现行法律对于违法犯罪青少年“不处罚”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愈演愈烈的现状,从法律层面我们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一一唯一的办法就是修改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极个别严重违法和犯罪青少年“该关的关,该捕的捕,该判的判”,才是对于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的良策,才是培养青少年良好行为习惯在他们长大成人之前应该接受的法治教育,才是国家对青少年健康成长负责任的表现。废除“不处罚”的劣法规定才是唯一的正道。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未成年人犯法案例(简短)?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
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有哪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
案件一: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二: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一群少年成为大盗
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事情从4月初开始,家住料甸乡的那某、赵某、关某、李某几个小孩子嘴馋,想吃好东西,又没有钱买,几人商量偷东西换钱买好吃的。他们把目标定在金项链、金戒指和现金上。他们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点后,便让最小的孩子望风,较大孩子攀爬到屋顶,钻入天棚,跳入屋内翻箱倒柜。他们将偷得的价值上千元的金银饰品以三五百元低价卖出,然后吃喝、玩游戏机。
案例四:疏于管理门窗被盗
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财产,多以盗窃为主。今年4月6日,呼兰某度假村报案:度假村的50余扇铝合金窗户、4扇铝合金门和6扇高级实木门被盗,价值16万元。呼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个60多岁的老头外,其余6人都在13至16岁之间。这个犯罪团伙年初形成,他们发现这个度假村冬天只有3个人轮流值班。2月20日,他们乘天黑摸进了度假村的大院,将一楼外层的4扇铝合金钢窗卸下盗走,把完好的铝合金窗砸断当废品卖,卖得现金百余元,几个人到哈市大吃一顿。几天后,他们又以同样的方法继续作案。为了便于运赃物,他们还低价买了一台三轮车当运输工具。直到4月8日破案,从后院墙根至大楼被他们踩出了一条一米宽的便道,也无人发现。
案例五:引狼入室洗劫家财
太平区和平小区曹女士有一个读中学的女儿,学习成绩不好,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曹很生气。去年9月中旬,一次严厉说教,使母女失和.儿离家出走。就在曹整天担忧的时候,10月21日中午,曹女士回家意外发现出走的女儿回来了,她还没有来得及高兴,就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屋里的4名男生正在拿她家的东西。她气愤到了极点,将女儿和4名男生骂走。下午曹听到有人敲门,是自己女儿的声音,便将门打开。没想到,进来几个男生,用衣服将曹的头部蒙上一顿毒打,抢走了她手上的一枚金戒指、一件夹克衫,还有几千元人民币。案发后,曹某对自己的女儿尽管又气又恨,但在报案时仍然没向警方说出真相,只笼统地说4名孩子作案,只字没提女儿。直到今年4月,她才说出真实情况。警方经过工作,将其女儿和行抢的几个未成年人在道外一间租住的房子里抓获。
案例六:因为一句杀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镇背阴河汽车修理部,有两个打工仔甄某和孙某,甄某学习很用心,技术过硬深得老板赏识。孙是后来的,向甄学艺。今年4月29日,甄和孙一块气焊,由于钢板烫手,孙把钢板扔到地上,甄叫孙:“拿住1孙心生不满怀恨在心,计划杀甄。5月3日晚,孙搭车回五常安家镇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将睡梦中的甄某用锤子打死。然后,骑走老板的自行车,并将自行车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继续睡觉。清早,他让父亲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现一下,领着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车找回来。结果自行车不知被谁骑走了。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案例七:
2001年3月2日下午,包头市东河区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在班级卫生扫除中追逐耍闹,其中一位不小心将另一位的毛衣撕开一个小口,两人遂互相推搡争执。老师将他们带回办公室进行劝导,两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学后,在三名同学的怂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学再次追上对方要求赔件新毛衣,对方不答应,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厮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来的小刀挥舞捅扎。据当时在场的同学讲,由于天色已晚,谁也没有看到刀子,也没看到被扎者受刀伤。被扎的同学后来经医生检查才发现,他的颈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尽管全社会都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当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学校、家长,他们很难寻求其他的帮助渠道;当他们遇到难题时,也无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询部门。今后应该加强各类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