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
1、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义务。“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劳动权利、劳动义务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存在的两个不同方面,代表着法现象的两个不同阶段或领域。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作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
2、从抽象到具体。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可分为合同法和基准法两类。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分别通过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保护的。
3、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的内容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当事人无权作任何改变。它不依个人的意志而存在,普遍地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是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模式而存在的;然而这种法律模式确也为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留下了空间。
扩展资料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律关系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知识延伸——认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得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内容:1、劳动条件标准规范部分。2、过渡性规定。3、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
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放声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职工代表2、用人单位代表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3、法律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
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
2)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
3)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
4)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
5)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
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内容:1、法定模式的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要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是完全或者部分不符合法定的模式,一般称其为劳务关系。2、内容设定的不同。3、法律保障的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来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可以依法对劳动者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当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何谓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行。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元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l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蓟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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