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是的。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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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正当防卫制度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正当防卫的“实践纠偏”提供了指引,对于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9年不批捕、不起诉的件数和人数两年之间翻了一番。
参考资料来源:工人日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8岁男童被酒后男子掐脖,爷爷救孙持刀伤人获刑,这样判决合理吗?
在网上有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案例大概经过,是一名男子酒后掐住一名男童的脖子,爷爷担心孩子受伤,提刀将其砍伤。老人拒绝赔偿,在两次庭审后被判刑8个月。按照法院的审理,老人属于防卫过当,已经涉嫌故意伤人。
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无论是什么事情,进行了怎样的判决,一般都会有争议。至于这个案例,很难从事件上去评价。因为当时没有监控,而醉酒男子身上有伤,所以老人在证据方面很难为自己证明。不过法院两次的判定,都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
1、案例经过
事情发生在一个村子里,据说两家曾经发生过土地纠纷。一天男子喝醉酒,带着女儿去挑衅只有两个老人和一个孩子的同村人。开始是用石子砸房子,看到孩子就用石子丢孩子,还掐住了对方的脖子。小女孩看情况不对,立马去告诉了男孩的爷爷。
在劝告下,男子死活不松手,爷爷就拿刀来吓唬对方。在男子没有松手意思的情况下,接连砍了三刀。事情发生后,男子只承认自己砸石子的事情,掐脖子拒不承认。而男子的妻子不再当场,直接说挨了一刀,就松手了。没有摄像头和旁观人员,难以确定事实真相。
2、两次审理
这项案例,经过了两次审理。一审判定防卫过当,没有用对等的方式制止男子。据说在一审中,也没有提到男童脖子被检查出充血的事情。由此可见,一审有着诸多不合理性,甚至可以说是“偏袒”。“对等的方式”,听起来就让人觉得荒唐。
二审判定,在砍了一刀后,危险境地已经解除,后续砍人超过了限度。同样,二审也是不合理的,在没有绝对证据的情况下,法律要偏向于防卫人。然而法院做出了相反的选择,这样的处理结果让人唏嘘。
3、人贩子的问题
在网上看到一个关于人贩子的问题,大概意思是自己的孩子被抢,要不要打死人贩子。这个问题有个假设,是不打死人贩子,孩子就会被拐卖。(现实生活没有这么严重)
网友们的回答,大多数是选择对付人贩子。在他们眼里,宁愿自己坐牢,也不能让孩子受到伤害,更不愿意后悔一辈子。其实关于正当防卫,大家的选择都是一样的,且在防卫时肯定是情况危急,根本顾不得那么多。
只能说法律是仁慈的,有些事情不能用法律去评价对错。当然,现如今的法律,也正在优化防卫过当。很多事情,都在偏向于防卫人。只是世界这么大,难免会出现不如意的地方。
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男子反杀8名行凶者被认定防卫过当一事?
八名杀人犯被认定防卫过当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作出的判决,放在现在可能就不太合适了。
一、案件经过
这起案件发生于2015年10月,8名上门行凶者1死2伤1轻伤,而反杀者宋某被判轻伤。其后,一审、二审法院均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
在案中,宋某屋内有2个老人2个孩子,而且上门行凶者有全持凶器,在屋内这个密闭空间内,宋某的反杀行为是在由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而引起的特殊防卫,所以,在一审、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是值得商榷。
二、判决背景
该案发生在2015年,以当年的司法实践,是存在“谁死伤谁有理 ”的判决案例的,所以,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
随后,到了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纠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从法理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三、最新的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防卫过当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时间、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双方的实力对比,根据防卫过当的情节,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作出判断。
对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而且要考虑可能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性。防卫者不应苛求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从整体上看,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悬殊和明显过激之处,应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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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
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弘扬正气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工人日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的例案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例子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刑法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1,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2,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3,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4,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题: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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