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考点总结,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确的是?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确的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该部民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B.人格权、侵权责任皆单独成编
C.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效力的原则
D.自施行起,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同时废止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A项错误。
C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C项错误。
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D项错误。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编纂工作,到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成真。
这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涵盖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所有内容。沉甸甸的分量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开创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时说:“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傅德辉代表说:“盛世重民法。”杨松代表表示:“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将使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实现本质性进步。”
民法典的编纂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亮相。2020年5月,民法典立法迎来最后一环——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草案先后10次上网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民法典的诞生,折射出时代进步,彰显了立法智慧,凝聚着广泛民意。
“百科全书”般民事法治保障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见义勇为,是否需要为损害结果担责?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小区共有场所收入能归业主所有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打印、录像能够作为遗嘱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对国人最关心的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问题,民法典予以明确禁止。
民法典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完善了防止职场性骚扰的有关规定。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是近年来社会最关注的话题之一。“禁止高空抛物坠物”写入民法典,立足解决人们“痛点”。同时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外,民法典回应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尚伦生代表认为,民法典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保障的是人民的民生权利。阮成发代表表示,民法典充分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李宁代表说,在民法典编纂和审议过程中,对社会关注、矛盾突出的问题反复征求意见,民众参与度很高,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上,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已经到位。
从法到典,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
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充分体现在每一个条文中。而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无疑是人格权单独成编。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世界民事立法的创举。”马一德代表说,设立人格权编,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立法精神深深注入民法典之中。总则第一条,突出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才华代表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典作为基础性、体系化的法典,体现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作为其他民事单行法的上位法,引领所有民事法律的立法方向,其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法典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深践行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民法典,无疑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观念等私法理念,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说。
民法典的诞生,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重要作用。从法到典,全面依法治国征程上又树起一座里程碑。
2020民法典内容?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关于民法典的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