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案例,谁给一个刑事违法的案例,最好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例?
谁给一个刑事违法的案例,最好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例?
1、青少年的刑事违法案例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由于青少年时犯罪,他们将来犯罪的可能性要比一般人高得多。因此,青少年刑事违法更要格外注意和警示。
2、真实案例:
高昌华,这个普通工人家庭的独生子,走上了毁灭之路,下面看看他的路是怎么走的。 小学三年级时,他就和几个厌学的同学趁卖冰棍人不注意,偷偷在钱盒里抓了一把钱,虽然每人只分得几元钱,但是初次得手,使他乐此不疲。上初中时,有个窃技高超,超的同学,成了他的“小老师”,尽管已被开除,但他们仍然关系密切,共同作案。进入高中后,不知是自己窃技高还是觉得舍伙作案不划算,总之他开始单干。此时他已偷窃成性,几天不偷,就手心发痒。而这一切他又做的天衣无缝,在老师和同学的眼里,他仍是一位好学生。
2000年12月28日晚7时多,他板断护栏,钻窗入室行窃,不料被这家的女孩看见,他怕女孩认出他来,便一不做二不休,把女孩杀了。为了掩盖罪行,他三进三出作案现场,放火焚尸灭迹。在警方破案的过程中,他告诫自己,以后行事一定要更加小心。放寒假时,他还从学校带回来一张“优秀团员”证书。杀人灭尸仅半个月,他心中憋了很久的盗窃邪念又萌发了,于是窜至一户人家,这次,他用布蒙住了脸,只露出了两只眼睛,被发现后,他用衣服塞住女主人的嘴,抢了50元钱,仓皇遮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月28日高昌华被逮捕,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高昌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2000年12月刚满18周岁的高昌华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假如一个未成年人杀了一个入室盗窃贼,前提是杀不了他,自己就会被对方杀死,这样的案例该怎么判?
评你以上陈述,很难回答,因为你没有说明小偷是单纯盗窃还是有伤害未成年人的动机和行为?如果失盗家中有录像,非常容易解决。小偷正在他人家中偷盗时,给主人发现了,同时还动手打人行凶的话,正好对方失手误伤或打死小偷,我想,失盗主人半点不负任何责任。不过,如果小偷入屋单纯偷窃,发现了他,他没有对你动手的行为,但你一时急动,失手把他打死了,这点你绝对要负责任的,虽说未成年,虽不至枪毙,但坐牢教养是免不了的。
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为什么会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有好多网友可能会很疑惑虽然女生很小才12岁,但是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但是没有违背妇女意识,为什么男孩还会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呢?不妨我们先来看看法条,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强奸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后面特别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到本案女生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男生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是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明知)”,是否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不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显著轻微可能是未怀孕、未造成心理创伤等具体还要看案情。
从案情的描述来看男方很可能是知道女方真实年龄的,故19岁男子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怀孕被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妥之处,有的时候学点法律并无坏处,这个男孩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影响了一个女孩的一生!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写观后感怎么写?
按平常套路呗。
举几个典型案例。做做个人的分析。然后总结一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以及现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主要是个人感触。如何看待雅安三名未成年人抢劫48岁的老板娘并将其活活捂死,为何这三人会如此残忍呢?
媒体报道,四川省雅安宝兴的三名未成年人——两男一女,16岁的小张、15岁的小黄和14岁的小詹,离家游荡,在一个小卖部里中午吃东西没给钱,晚上继续混吃混喝之后产生了抢劫的念头,最终合伙将48岁的老板娘活活捂死。
这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和年龄幼小而引发广泛关注。
少年犯罪是近几十年来困扰全世界的一个头疼问题。这三名未成年人抢劫48岁的老板娘并将其活活捂死,再次说明,“祖国花朵”弄不好就会变成“害人毒罂”,残忍无底线,年龄不是问题。
这三个未成年人的残忍,实际反映了整个社会预防少年犯罪的的被动和无奈。
众所周知,对付未成年人犯罪有两难:第一难是不好预防,看起来是天真烂漫一少年,稚嫩面容掩盖了内心的汹涌波澜和歹毒心肠,最容易在人们最不设防的地方,干出出乎意料的事情; 第二难是不好惩戒,因为有青少年保护法等各种法律限定,再加上人们的对少年犯的宽容和同情,往往人命血案也难给予相应的惩罚,重罪轻罚,起不到惩戒作用,以致许多未成年人对犯罪后果毫无惧虑。对这一点,许多人颇有怨言,这次案件发生以后,网上到处都是失望的言论:“不知道这3未成年人最后会怎么处置,估计又是无罪吧。”
“惩戒难”带来了许多不好后果:对不良少年有一种“纵容”意味,无形中培育了他们内心的张狂和残忍(对此,一些专家建议,要加大惩戒力度,甚至有的提出,鉴于现在少年生理和心理越来越早熟,应适当降低少年犯罪免罚的年龄)。
除了没有“后果恐惧“和生理早熟以外,电子游戏的泛滥,也是现在不良少年内心残忍的一大原因。现在许多90后,和00后,沦为各种电脑和手机游戏的奴隶,耽误了学业工作,也泯灭了家长的希望。
在各种游戏中,暴力和屠杀游戏危害更大,对青少年除了有暴力模仿效应外,据西方最新研究,电子游戏还能够改变大脑状态,使青少年性情大变,甚至能使脑体有某种萎缩,大大影响孩子的智力和心理发育。也就是说长期玩电子游戏能使孩子们处于某种隐性的癫狂状态。这样,孩子们做出什么残忍疯狂的举动也不令人奇怪了。
近年,未成年人的犯罪残忍似乎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南美和非洲一些国家,少年杀人事件屡见不鲜,这与黑社会和犯罪集团的教唆,以及枪支刀具的泛滥有关,更不排除一些文化上的原因。有专家指出,现代社会,宗教信仰的缺失,享乐和暴力文化的盛行,电子游戏的泛滥,以及一些家庭的解体……共同酿造了犯罪的土壤,在这种氛围中,孩子们既是受害者也是害人者。
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全社会的合力,需要政府和立法部门研究对策,总之在共同努力之下,再喊一声,“救救孩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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