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交通法律咨询免费)
交通法规常识有哪些
交通规则常识如下:
1、行人过马路应该走人行道;遇到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黄灯表示警告。道路上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每个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
2、根据道路划分,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道路中设置专用车道的,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私自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5、行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和乘坐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的内容非常多在这里,不能够一一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我国的交通法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安全交通法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是安全交通法的内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规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条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本条规定,在对人的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说,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一方面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人而言,一方面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人资格管理的规定,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权利,并按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具体包括,应当符合申请取得车辆驾驶资格的条件,履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应手续,定期接受审验等。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服从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依法管理和指挥。具体包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如靠右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超载等,遵守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等。对于行人而言,在上道中通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定,注意按照交通信号的指挥通行,保证安全。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行人在道路上还不得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比如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此外,行人上道路通行虽然不需要像机动车驾驶人一样,要首先取得上路资格,但是行人上道路通行有时候也有一个道路通行权的问题,如在划设有人行道路的道路上,应当在人行道路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能随意穿行等。对于乘车人而言,乘车出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乘车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保证自身的乘车安全,并且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本条除了规定机动车加强人、行人、乘车人等直接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规定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这里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虽然与道路交通活动直接联系,但是其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些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机动车所有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申请机动办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后,其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另外,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等。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不得违反规定检验收取费用。 3,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部门应当保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完好,对道路及其附属实施出现毁损、未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以及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境内通行、乘车的,其应遵守的规定与我国公民通行、乘车应遵守的规定并无不同。至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发给我国的驾驶证,允许其在我国境内驾驶。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辆,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活动的,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法批准使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如果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享有特别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这些专用车辆一定的特别通行权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健康的需要。这里的特别通行权也是依法授予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不得滥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他在编的机动车属于部队装备,主要用于执行军事任务,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车的牌证、检验、驾驶人考核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他有关部门负责。但是军车在正常情况下上道路行驶的,也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等规定,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
中国交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刑法》等。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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