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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秦朝的户籍制度是何时建立起来的?具体如何操作?

2022-10-29 案例

秦朝的户籍制度是何时建立起来的?具体如何操作?

秦朝的户籍制度乃是商鞅变法以来的延续,而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户籍制度,则是为了便于朝廷对百姓加强管理,其核心仍然是为“耕战”服务,且与连坐制度息息相关。秦朝的户籍制度,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较为详细的户籍管理模式,在当时来说,无疑极为先进。

△秦始皇

秦国户籍制度特点

根据《史记·秦本纪》的记载,早在秦献公十年时,便建立了“为户籍相伍”的户籍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以五家为“伍”来进行编制户口,这时期“伍”便是户口编制的基本单位。

△秦孝公

特点一:以“伍、什”为基本单位: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到了秦孝公时期,孝公以商鞅实行变法,于是“令民为什伍,而想收司连坐”,《索隐》中则有“五家为保,十家相连”的记载,此时开始确立了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户籍制度,而与这种制度相伴随的,便是严苛的连坐制度,“伍什”的编制便是为了邻里之间相互监督。1975年,湖北省出土的云梦秦简,这为我们揭开了《秦律》的面纱。所谓的“伍什连坐”,便是说“伍什”之中一家犯法,十家连坐的制度,如果主动举报则可以免除刑罚,如果隐瞒包庇则会加重刑罚。因此,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建立起了一套以“伍、什”为基本单位的户籍制度,有了相互之间的连坐监督,极大方便了朝廷对百姓的管理,且可以直接深入到每一户人家。

△商鞅

特点二:小家庭管理模式。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一家之人不论有多少口,都通常居住在一起。而商鞅则制定了一夫一妇的小家庭管理模式,为了强制推行这一政策,更是制定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惩罚机制,也就是说,如果一家有两个男人,便必须分家,如果不分,便以增加其赋税为惩罚。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取缔大家族制下的大家庭,鼓励小家庭的建立,从而推动小农经济,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彻底释放劳动力的手段。

△古代户籍

特点三:登记极为细致。根据史料来看,在秦始皇之前,秦朝的户籍制度主要登记有人口所在地、家庭身份、出生地区、爵位、姓名、家庭财产和类别等。而一个家庭内部,则按照以户主为首,男性、成年人、直系亲属、女性、未成年人、旁系亲属的顺序,登记着其家庭成员,还有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此后,一直到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甚至有可能登记着户内成员的身高记录。

秦朝户籍管理方式

如此详细的户籍制度,在古代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为了维持户籍制度的运转,当然要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它又是如何运转的呢?

1、户籍核对的周期和方式。现在一般认为,秦朝的户籍为三年一造(另说年年更造),县、郡官员负责户口的查验和登记,这被称为“案户比民”,或称“案比”。“案比”的时间为在当年的八月,到时老百姓需要全家出动前往县府,聚集廷中,接受主吏的比对。而为了避免百姓有所隐瞒,当时还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监察措施。

△秦国户籍和律法大多落入了萧何手中

2、户籍的登记、消除和迁移。《商君书·境内》有载“四境之地,丈夫子女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消。”而根据《傅律》的规定,户口的登记、消除主要由百姓自报,而为了避免百姓以小报老或以壮报残从而逃脱劳役,同样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而一旦百姓需要迁移,则必须在官府办理“更籍”手续,否则不可迁移,如果擅自迁移,是要遭到惩处的。同样的,如果官吏故意刁难百姓,从而导致百姓遭到惩处,官吏同样要接受处罚。

△秦国能统一六国不是没有道理

3、立户的要求。在秦国或者秦朝,并不是说你想要立户便能立户的,而是有着一定的要求,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能是商人、开客店者、赘婿、后父。二是必须是土地拥有者或是官府授田的对象。

综上所述,户籍制度在秦国和秦朝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他可以保证国君对国内人力情况了如指掌,更方便了朝廷派遣劳役、收取赋税,可以说是大大提高了国家行政效率。

2021年湖北省户籍管理条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户籍管理秩序的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无论是从城市迁往农村,还是从农村迁往城市,都需要户籍管理制度的规范。当前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仍在不断的改革和变迁中,正向美好的前景迈进。

秦朝改革户籍制度是什么意思?

秦朝的户籍制度乃是商鞅变法以来的延续,而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户籍制度,则是为了便于朝廷对百姓加强管理,其核心仍然是为“耕战”服务,且与连坐制度息息相关。秦朝的户籍制度,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较为详细的户籍管理模式,在当时来说,无疑极为先进。

秦国户籍制度特点

根据《史记·秦本纪》的记载,早在秦献公十年(前375年)时,便建立了“为户籍相伍”的户籍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以五家为“伍”来进行编制户口,这时期“伍”便是户口编制的基本单位。

特点一:以“伍、什”为基本单位: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到了秦孝公时期,孝公以商鞅实行变法,于是“令民为什伍,而想收司连坐”,《索隐》中则有“五家为保,十家相连”的记载,此时开始确立了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户籍制度,而与这种制度相伴随的,便是严苛的连坐制度,“伍什”的编制便是为了邻里之间相互监督。1975年,湖北省出土的云梦秦简,这为我们揭开了《秦律》的面纱。所谓的“伍什连坐”,便是说“伍什”之中一家犯法,十家连坐的制度,如果主动举报则可以免除刑罚,如果隐瞒包庇则会加重刑罚。因此,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建立起了一套以“伍、什”为基本单位的户籍制度,有了相互之间的连坐监督,极大方便了朝廷对百姓的管理,且可以直接深入到每一户人家。

什么叫做户籍不变更?

答:户籍不变更是指户口不用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

户籍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册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中国大陆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一、促进社会公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农业转移人口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但难以在城镇落户,不能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 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

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1958年1978年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自由迁徙、严格控制、半开放三个阶段。这种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力就业、计划生育、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城市化率逐步提高。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打破户籍管理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模式,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条件,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户籍制度改革是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我县农村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劳务经济明显上升,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逐年增长。同时,随着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公共事业管理水平提升,第三产业迅猛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城市承载力,还有效扩大了城市就业空间。因此,遵循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购房、投资者户籍管理政策,增加城市居民数量,降低农民比例,不仅会给农民创造更加广阔的生产生活空间,而且会促进城市工业、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户籍制度改革是顺应社会平等趋势的需要。户籍制度改革是惠及民生、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户籍上消除城乡居民差别,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口流动的需求,加快外来人口本地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保障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各种平等权益,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这种意义上讲,改革城乡二元制户口性质,健全登记落户居民享受的政策,使登记落户居民享受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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