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术、势,该如何理解?
法、术、势,该如何理解?
在先秦时期,依法家代表在不同时期,对“法”、“术”、“势”作出的诠释,其中韩非所总结为最系统和完整,实际上“法”、“术”、“势”他们认为是帝王之术。其中“法”,指的是国家的法律条文,执行的依据;“术”,指的是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势”,指的是统治者所具有的权力和威势。“术”、“势”合起来就是“权谋”。
在韩非之前,法家以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为代表,三者同时在各自在所处国家推行变法,所侧重点不一样,结果就不一样。
商鞅变法,着重“法”,以法令治国为纲领,实行“法霸”治国,在推行一系列法令中,秦国人民上至王族,下至百姓,皆需要严格执行。在推行法十年后,按《史记》记载:“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使得秦国真正强大起来。申不害变法,重“术”,实现人治,在任期间,推行改革,裁撤冗员,加强中央集权,并削氏族权力。经15年“术”的发展,韩国一跃成战国七雄之一,韩国空前鼎盛。然而,他和韩昭侯死后,以“术”为纲的人治就不复存在了,“术”治不能传承,全凭人去操作,这不能像商鞅虽身死,但法令依旧在。自此,韩国打回原形,成为一个最弱的国家。而慎到在齐国时,提出不论哪个阶级,对君主的“尊”是非常必要,并提出通过中央集权,加强君威。只有君威发挥好,国家才能安定,法治才能治国。然而,齐国君主始终并没有真正落实具体措施,一直在讨论阶段,就这样扼杀了变法的萌芽。在经过前者的努力,韩非集其三者所引论的大成,将“法”、“术”、“势”融合运用,并完善了“法”、“术”、“势”的概念,使得更为具体。如“势”,他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由于自然形成的条件是偶然的,因此他将人为之势,细分两部分:智慧之势和威严之势。即前者是指君主善于将世间的智慧纳入自身中,为己所用;后者则保持政治上的权威。韩非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 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用于统治者为更好的驾驭群臣,治理国家,实行控制和反控制的手段,也可以狭义成为“阴谋之术”,他总结使用范围很广,包括君主决策,君臣权责分配,和百官驾驭和管理等内容。而作为根基和重点的“法”,他提倡:“法也者,常者也。”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他推崇法治为根本,而非人治驾驭之术,必须明确法令,才能得以成国家坚实的基石,确保法律对各阶级的维护和统治,有理可依,有据可循,保证国力持续能增强。他总结三者之间的关系说:“人主之大法,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关于势,韩非指 出:“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因而韩非主张“法“”势”合一效果最为佳,认为“抱法处势则治”。最后他结论法、术、 势三者完美的运用,天下则在掌中。“理”跟“法”是什么关系?
理是正解,是公道。而法是国律,是惩治罪恶的戒规。
理与法是密不可分的。理是法的基础,法是理的支柱。一个人要讲道理,不能蛮不讲理。当蛮不讲理到了违纪违法的地步,只有国法来纠正要严裁。
社会靠法规范着人们的言行,而人通过讲道理来广泛交流和进步。一个不讲理的人不能在社会上生存,因为蛮不讲理的人最终要遭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惩治。
明理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法和规范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所以法律是个总概念
二、法律规范就是先告诉你什么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有一个最大的底线,如果触犯了就是犯法。是具体化了的明文条款,所以规范是具体的规定,是具体概念。
法的起源是什么?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主要有: (1) 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 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 ① 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 合理管理说〔法社会学者〕: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① 生产力的发展、② 社会经济的发展、③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 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法学,法律三者的区别?
法,是指自然世界的一般规律,和“道”是同一个意思,也即是所谓道法自然。
法学,是指对有关于法律的学术性研究,包括其蕴含的法理。
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是指统治机关制定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章、条例等。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