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巡回法庭,对再审判决不服,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向巡回法庭提出再审吗?
对再审判决不服,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向巡回法庭提出再审吗?
对再审判决不服,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向巡回法庭提出再审吗?
根据提出的问题和展开的题示,属于对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包括认定的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实际情况却很难,因为当事人要到高院或者是最高院往往由于路程等各方面原因,会增加诉讼成本。再就是并不是所有再审的案件都可以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对于该院受理的案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所以,遇到案件有问题的当事人一定要把好每一道程序关,尽量的把存在问题的案件解决在基层法院或者是中院。(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受理巡回地区案件的法院是哪个?
受理巡回地区案件的法院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分别负责巡回地区的应该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怎样的一个存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2014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地点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管辖范围广东、广西、海南。
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地址在哪里?
第四巡回法庭的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电话号码可以打114查询。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法巡回法庭有几个?
最高法巡回法庭有6个,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置还具有如下几点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不少法庭除庭长、副庭长以外,没有审判员,只有书记员。庭长、副庭长通常忙于协调、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务,无暇顾及审判,只好将本属法庭核心业务的庭审等交付给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行使,庭长、副庭长仅在草拟的裁判文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既违背了司法直接言辞的原则,又助长了以审批形式存在的行政管理意识、官本位意识,将具体的审判贬低到庸俗的事务性范畴,不利于先进司法理念的培育和发展。而另一方面,在院机关庭室,又同时存在法官仅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或在审判之余又负责整卷归档等本属辅助人员的工作事项,使法官无暇深入进行审判理论、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可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对各类案件根据统筹学原理,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
2、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编制员额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和职业意识。在巡回法庭制度的诱导下,保留大量法官的客观需求将明显减少,法官的社会评价、地位将明显提升,辅助人员负责行政工作的运作模式则又进一步弱化了法院的官本位意识,法官以法官身份为荣,不为行政升迁所扰,安心从事审判,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意识必然会进一步加强;
3、巡回法庭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法院经费。由于法官无须常驻法庭,巡回场所可以保留数量有限的辅助人员,或者干脆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组织从事日常的案件收集、登记,相应的人头、交通、通讯、取暖等费用必然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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