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是谁?
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是谁?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
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有对投机倒把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吗?
投机倒把罪已经在改革开放后取消了。投机倒把行为指的是低买高卖和囤积货物炒作价格。指的是现在的炒房,炒期货,之前的炒蒜炒藏獒的商业行为。侵占店里的打折费用,是职务侵占行为。这个行为在现在属于刑事犯罪的。
非法经营罪是哪一年开始的?
1979年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最为典型的罪名之一,由来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
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历史演变过程生动地反映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也深刻地显示了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的广度与深度的变化。
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行为类型繁多,但主要行为类型是非法倒卖,即违反法律规定,倒买倒卖法律禁止买卖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货物、物品。1997年刑法修订将其他投机倒把行为独立出去设立单独罪名,而把非法倒卖货物、物品的行为类型保留下来,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因此,非法经营罪是投机倒把罪的主要继承罪名。基于对非法经营罪加以限制的指导思想,从1997年刑法修订时列举的具体行为类型来看,主要针对的是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物品,以及经营许可证等经营凭证。如果将非法经营罪严格限制在这个范围,本罪的构成要件将会是明确和具体的,因而犯罪范围也会是狭小的。
以前的投机倒把罪还有吗?像哄抬房价哄抬肉价等等算不算呢?
投机倒把只是在特殊时期,为了消除贫困提高经济发展的一个专用政策性词汇。早已被颠覆改写,如李嘉诚、骑马驾雾还腾云,不就是利用奸诈的头脑,见风使舵的指尖,迎合当今风气土壤而成为富人的。成为现代人追求致富的信仰目标而追求梦想,只不过是特殊时期为了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而已,但他并不是适合长远发展的,能被百姓接受的唯一选择,也并不能持久长期发展,只有经过历史检验符合广大民众拥护的才是好的东西。
为什么会有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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